⑴ 貨車過戶都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貨車過戶所需證件包括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張貼機動車標准照片和車架號拓印)、購車原始發票。如果是由代理人代辦理的,還需要有《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貨車過戶手續流程如下:
1、開據交易,繳納二手車交易稅;
2、車輛外檢,主要是查驗車輛的證件信息和車輛的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如有加裝或者改裝的情況是無法辦理二手車過戶手續的。需要拓印車輛的發動機號和大架子號。車輛過戶的時候貨車一般都是反光條完整,車輛進行外檢、拓號、拆牌和照相,車輛進行拍照,需要有三角警示牌;
3、車牌選號,取號機取號之後,拿著相關材料排隊繳納過戶費用;
4、轉移遷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表轉入申請表,檢查記錄表,原機動車產權登記證,原行駛證,原車主身份證,原車牌號,車輛照片,過戶發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車輛不能過戶:
1、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及變更載貨重量、乘員人數的;
2、達到報廢年限的,如車況較好經特殊檢驗合格後可以過戶,但不準轉籍;
3、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4、申請車主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
5、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6、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7、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未滿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⑵ 代理審車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攜帶駕駛證、身份證、行駛證、當年在有效期內的交強險保單。把車輛開到車管所或者機動車檢測站。(別人代理的,代理人要帶駕駛證和身份證)
2、到車管所填寫機動車年審申請表。然後把表格和其他材料全部交給工作人員,並繳納檢車費,小型車是150元。
3、繳費後,到外面由工作人員對車輛進行外觀檢查,要准備好滅火器和警示三腳架。外檢結束後,立即上線檢測,上線檢車完畢,再回到大廳,到指定窗口領取檢測合格表。
4、拿著合格表到指定窗口領取年審貼和環保檢測合格貼,檢車完畢。領取年審貼和環保貼時,要各交一份行駛證復印件,可以提前准備好。
5、機動車審驗可以提前60天進行,合理安排時間,不要過期,一旦過期會罰款200元,扣3分。檢車前還要查詢一下有沒有違法記錄,有違法記錄的要處理掉,否則不予檢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⑶ 開貨車需要什麼證件
開貨車需要貨運從業資格證駕駛證車輛營運證。
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證,就是無證經營。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和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⑷ 貨車運輸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擁有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申請條件: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需要材料: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⑸ 貨運代理公司注冊條件是什麼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貨運代理公司注冊條件如下: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注冊資本符合要求;
3、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⑹ 委託代理需要哪些手續及材料
委託代理手續具體如下:
1、起訂公民代理委託代理合同;
2、雙方協商確定代理許可權(一般授權/特別授權)、代理費金額、代理費支付情形及支付方式;
3、簽字按手印;
4、委託人向受託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寫明一般授權/特別授權;
5、受託公民可以持授權委託書處理該訴訟事宜。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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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貨車辦理營運證需要什麼手續
展開3全部 貨車辦理營運證需要:一、申請資料。
(一)貨物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貨物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三)機動車駕駛證、職業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四)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檢驗合格證復印件;投入使用車輛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車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二、過戶資料。1、公司執照、道路運輸許可證。2、現在公司的執照、道路運輸許可證。3、登記證書、行駛證、照片。4、過戶申請表、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5、每頁需要蓋公章。三、辦理流程。(一)工商辦理個體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二)辦理道路經營許可證;(三)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四)領取稅務登記證;(五)車輛到車管所上牌(外地車過戶到工商所核準的個體戶名稱);(六)領取貨車營運證。(7)貨車代理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證,那麼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黑車」。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並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規定的車輛營運證與目前使用的《道路運輸證》名稱不同,但其性質和作用是一樣的,其制式、配發、使用、監管除了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其他可以繼續沿用《道路運輸證》的有關制度。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輛營運證
⑻ 貨運代理需要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嗎
不需要,登記營業執照後去運管部門備案。
《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並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⑼ 9.6米箱式貨車拉貨需要什麼手續
開貨車拉貨需要辦理證件如下:
1、貨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運管所辦理)
2、營運車輛營運許可證(運管所辦理)
3、車輛強制保險(保險公司辦理)
4、車輛行駛證(買車入戶後就有的,交警車管所辦理)
4、駕駛員要有駕駛證件(C1以上)
⑽ 貨運代理公司需要辦哪些手續 需要做什麼
首先告訴你,這是交通部的行政管理范圍。
你所說的貨代,應該屬於無船承運人(NVOCC)備案登記。
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含國際船舶運輸與班輪運輸、無船承運、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等業務)的許可、登記
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
(三)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
二、行政許可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六條規定: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不得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經營活動,不得對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艙;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方式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七條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二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擬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許可權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二)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2、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准;
3、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4、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如申請人為中國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
2、有與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相適應的船舶;
3、有明確的航線、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計劃安排。
(三)在中國境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企業法人或境外企業;
2、交納保證金8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2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應當向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專門賬戶交存。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2、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人員;
3、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五、行政許可的數量
根據國際海運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關於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政策,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可能有適當的數量限制,其餘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4、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5、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名稱、注冊地、營業執照副本、主要出資人;
2、經營者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身份證明;
3、運營船舶資料;
4、擬開航的航線、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運價本;
6、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三)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
2、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3、提單格式樣本;
4、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5、關於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或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5、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人員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書示範文本
《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料2》,《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料2》,
八、申請書受理機構
(一)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申請由交通部水運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部大樓 郵編:100736
電話:010-6529265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二)前款以外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
九、申請書受理期限
無期限限制
十、申請書遞交方式
辦公現場遞交或信函方式遞交
十一、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請書形式審查及形式審查結果告知;
2、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
3、行政許可審查決定及審查結果告知;
4、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在政府網站公示並頒發經營許可證件或登記證書;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申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一)審核機關審核時限:10個工作日。
(二)許可機關審批時限:
1、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2、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3、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4、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5、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十三、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准
本項目不收費
十四、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他。
十五、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及投訴渠道
審批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的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
交通部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部大樓郵編:100736
監察機構電話:010-6529292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法制機構電話:010-6529265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