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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产品委托质检报告规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10 04:26:24

❶ 质检报告是什么怎么查询

质量检查报告是根据标准化的要求,对产品和工程进行质量检测与质量监督,并加以分析研究后写出的反映产品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查询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电话查询。在报告上会显示有实验室的电话,可拨打该电话直接报上报告编号查询真伪。

2、网站查询。除了电话,报告上还会有相应的一个网址,可登录网站后,输入报告编码查询真伪。

3、邮箱查询。在报告上,还有一个邮箱地址。查询报告时可附带上报告,向该机构查询报告真伪。

质量检查报告是根据标准化的要求,对产品和工程进行质量检测与质量监督,并加以分析研究后写出的反映产品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报告。它是质量检查的结果和质量信息反馈的载体。在经济活动中,它已成为把住质量关的管理手段,成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实施仲裁的依据。

(1)职业产品委托质检报告规则是什么扩展阅读:

质量检查报告有如下作用:

1.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产品的质量情况,为反馈、调节和进行新的质量决策提供适

2.是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把好质量关,消除质量隐患,消除事故,确保生产和建设过程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3.是维护经济合同,保护合同人或用户利益的重要环节。

❷ 检验类别一般的产品的检验报告分为:委托检验 型式检验 定期监督检验 谁能告诉我这几种检验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委托检验是指企业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型式检验为了认证目的进行的检验,是对产品样品利用检验手段进行合格评价。定期监督检验是针对特种设备制造或使用时,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规定的周期对其定时检测。

2、目的不同。

委托检验的目的是企业验证产品质量。型式检验的目的是为了认证目的进行。定期监督检验的目的是针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验证检验,属依法强制性法定检验。

3、取样方法和不同。

委托检验是由客户报送制定的产品由检测机构检验。型式检验是由检测机构专人到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并封存该批次所有产品等待检测结果出来。监督检验是针对特种设备逐个检测。

4、检验范围不同。

委托检验是依据委托人指定项目对送检产品进行的评估。型式检验是对产品符合标准的程度进行的全面评估。

❸ 质检报告一般包含什么信息

一般检测报告应有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检验证书、产品检验证书等)、编号、授权标识(CNAS/CMA/CAL等)和编号;
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必要时给出实验室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
3)检测报告的性标识(如报告编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报告编号+第#页共#页),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4)客户(委托方、受检方)的名称和地址;
5)所用方法(含抽样、检验和判定的依据)的识别(标准编号和名称);
6)检测物品的描述、状态(产品的新旧、生产日期等)和明确的标识(编号);
7)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
8)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9)检测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
10)检测报告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11)相关时,结果仅与被检测物品有关的声明。必要的说明,如包括客户要求的附加信息,需对检查情况、方法或结论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从原来的工作范围删除了哪些内容)等;
12)如果检验的部分工作被分包,这部分的结果应明确标识;
13)附件,包括:示意图、线路图、曲线、照片、检测设备清单等。
以上是优耐检测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咨询优耐检测。

❹ 产品检测报告怎么做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情况的重要窗口,作为针织产品标识主要有八项,即:1.产品名称2.厂名、厂址3.规格号型4.纤维成分及含量5.执行标准编号6.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7.产品质量等级8.洗涤方法。
下面介绍一下挑选内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号型
产品号型有规范的表示方法,例如175/100,即“175”表示人体的高度,“100”表示人体的胸腰围。但目前市场上的产品号型标识并不规范,有虚码表示方法,如“S”、“M”、“L”等,同时也存在“48”、“50”、“52”等表示方法,所有表示方法均不是产品的实际规格尺寸,因此消费者在产品规格的选择上应以产品的实际规格尺寸为主,产品上的规格号型表示仅仅是向消费者提供一个参考信息。由于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同,以“S”号为例,产品的胸围可能在85cm―95cm之间,有10cm的偏差,仅以产品的号型标识为准可能出现衣不合体的情况。

二、纤维名称及含量
“棉、毛、丝、麻”这是大家所熟悉的天然纤维,涤纶、腈纶、丙纶是化学纤维。而在近一两年中,在内衣尤其是保暖内衣更多地涌现出“莫代尔”、“天丝”、“竹纤维”、“莱卡”、“维勒夫特”等化学纤维新名词,这些化学纤维实际上是化学纤维外来语的译音或商业名称。“莫代尔”、“天丝”、“竹纤维”均属于高湿模量纤维或新型纤维素纤维,它们都是化学纤维。提起化学纤维,一些消费者就不十分认可,其实上述纤维都是内衣原料中的上好原料,这些新型原料的使用,使织物表面光泽度较好,柔软,垂度也非常好,因此织物风格大为改善,面料的手感、感观度有很大提高,不但提升了产品档次,也提高了产品的品位,尤其是超细旦丙纶纤维,导湿排汗性能很好,纤维热阻高又是很好的保温材料,人们穿在身上感觉舒适。但就目前情况看,新型纤维素纤维或高湿模量纤维的缩水率偏大,也容易起球,消费者应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穿着或洗涤上多注意。

三、产品做工的选择
训练有素的企业加工的产品,缝迹圆顺,横平竖直,不能存在起皱的现象,更不能有漏缝的问题,对于缝迹处仔细观察是否有针洞,也就是纤维断裂现象,由于针织品的脱散性很强,一旦出现针洞,很快形成破洞,影响产品的服用性能。其次是产品各个部位的对称性,如两个肩宽、两个袖长(或裤长)、左右肋缝等应一致,色泽上主附料颜色应一致(除特殊设计外)。

四、面料的选择

面料是构成产品的主体,就棉纱而言纱线支数越高越好(或纱线号数越小越好),纱线支数越高,说明纱线越细,面料的丝质感越强,穿着就越舒适。其次面料的纹路歪斜问题,任何面料的直横向纹路都不可能十分垂直,这是因为针织工艺所造成的,但是纹路歪斜不能过大。纹路歪斜过大,产品穿着水洗后会引起扭曲变形,影响服用。

五、保暖内衣的保暖性能

保暖内衣的保暖效果主要体现在低温状态下减少人体热能的散发,同时有效地阻止外界冷空气对人体的侵袭,对成衣而言主要取决于纤维的种类和面料的组织结构及平方米克重,相同条件下热阻高的纤维制成的面料,保暖效果较好。如羊绒、羊毛、超细旦丙纶、棉等。但是保暖效果是一项综合性指标的体现,面料的组织结构对保暖效果影响很大。织物厚或蓬松度高的织物往往保暖性能较好,同时织物中静态空气含量高。静态空气是很好的隔热物质,能有效地阻止人体与外界的冷热交换,因此体现了较好保温效果。

六、建议消费者购买产品最好到大中商场,因为大商场有信誉做保证,消费者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产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可通过商场进行协调解决。

七、以上所述均是产品外观质量问题,产品的内在质量单从产品的外观上一般是很难知道的。如纤维含量的准确性、颜色掉色情况、缩水率、对人体构成伤害的甲醛含量等。消费者购买产品后一旦发现上述问题可到当地的产品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最后再向消费者在产品的使用上提一建议,因为目前所有标准对针织内衣产品均不考核耐光色牢度,所以产品洗后的晾干最好选择避免阳光直接照射,以免产品颜色发生变化,影响您的穿着。

❺ 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根据我提供个资料,自己试着写写啊!
我国食品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质量主要有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食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有营养价值;
(3)有较好的色、香、味和外观形状;
如果食品中的营养物减少了或者发霉变质了,那么这种食品就降低或失去了应有的食用价值。发生这类现象除了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不当以外,就是掺假、掺杂、伪造所造成的。

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其中食品的安全卫生性是食品的最基本的要求。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环境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生产设备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均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人员的基本要求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检验能力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适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的安全性是以食品卫生为基础,食品安全性包括了卫生的基本含意。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是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下是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中国法律对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基本要求的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定义为: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强调保证食品卫生的首要问题,并不是单纯解决吃得好不好,精细与粗陋的问题,而是解决吃得干净不干净,有害与无害,有毒与无毒的问题,也就是食品安全与卫生的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 ****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 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 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 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 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 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 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六十六条 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第六十七条 企业、检验机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发证和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给你个范例吧!~也许对你有作用哦!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索尼数码相机遭遇质量门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12/19/content_3939366.htm
商品质量检验方法

http://www.lib.fe.e.cn/zjfg/zzfd/gsgl/glsw/GLSW/JMWLSPJBJQ/SPZLJYGL/1002.htm
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探讨(一)
http://www.86qiye.com/famen/187/190/2006_04/178689_1.html

❻ 产品如何做质检报告,做下质检报告要花多少钱

(1)产品如何做质检报告首先:质检报告要去质量技术研究院办理,每个地方都有,如果嫌麻烦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质检,只要获得CMA和CNAS的都是认可的

(2)做下质检报告要花多少钱质检报告费用不等,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检测项目有200到1500不等的费用,具体需要提供产品样品。

产品如何做质检报告

❼ 质检报告如何办理以及办理要求

1.产品等级
1)应按所执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等级系列标注,如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不合格品、不能笼统地标注为“三等品”或“等外品”上市销售;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无等级规定的产品,只要经检验满足标准要求,可标为合格品。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每件纺织品或销售单元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合格印章和检验印章等。
3.洗涤、护理标签
1)洗涤图形符号应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纺织品维护顺序排列,不可随意排列其顺序;
2)如有必要,可对洗涤图形符号加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必须与图形符号一一对应;
3)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补充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4.其他说明
1)使用和贮藏条件: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注意事项;产品使用和贮藏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必须说明:如无,可不标注;
2)产品使用期限:须限期使用的产品(具有特殊功能、防毒、阻燃等),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如无,可不标;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3)羽绒产品耐久性标识、含量标识需标注羽绒含量和充绒量,羽绒产品成分需标明成分类别及颜色,如白鸭绒、灰鸭绒、白鹅绒、灰鹅绒等;牛仔服合格证上需标注是水洗产品还是原色产品。
四、办理材料准备与办理流程
1.样品准备:涉及外观质量的产品:建议每一类同款同色2-5件;
2.产品规格尺寸单:建议提供给质检机构,即产品领大、衣长、袖长、围胸、总肩宽、袖长、腰围等的生产数据;
3.吊牌:所含信息必须齐全【详解上文:吊牌设计】;
4.水标洗:即为缝在衣服上的耐久性标签,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牢固地附着且内容完好无缺,其需包括三方面信息:
号型规格:如175/92A,200cm*230cm
成分含量:如涤纶65%,棉35%
洗涤、护理标签:五个图案【应严格按照标准GB/T8685-2008执行】。
5.办理流程:

❽ 做质检报告都需要什么手续

做质检报告都需要的手续如下

产品应该怎么办理质检报告呢?质检报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质检报告申请受理

1、符合要求的申请后,有关文件和资料。

2、收费和通知。

3、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

第二步:质检报告资料审查

在资料审查阶段,产品认证工程师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

第三步:质检报告样品接收

检测机构对收取的样品进行验收,填写样品验收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将出具样品整改通知,整改后填写样品验收报

告。

第四步:质检报告样品检测

企业在型式试验阶段应做的工作为:送试验样品、需要的零部件及技术资料,了解试验进度,如果出现不合格项要依照

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及时整改。

产品检测报告

❾ 委托方可以自己出质检报告吗

不可以。委托方不可以自己出质检报告,检验报告由生产方出。委托方有时仅仅是品牌方,不具备资质,当然出不了报告。

❿ 质检报告有效期是多久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有效期一般是六年,但是由于各种电商平台管控,一般只认可一年的有效期,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上通常是不会显示相关的有效期间的。产品质量质检报告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家产品的一种质量检测认证许可,产品质检报告主要包括委托检测和监督抽查两种类型。

一、质检报告办理周期有多久
一般由商家向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申请,机构受理之后会在3到5天之内出相应的检测报告,因为电商平台要求的不同,有些平台要求商家提供CNAS/CMA双证加持的质检报告,所以在这里我们也建议商家找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办理为好。
二、质检报告有什么类型
(一)委托检测
检测样品是委托方自行送检,实验室只对来样进行检测,因此检测结论反应的是送检样品的质量属性,检测报告仅对送检样品有效。
(二)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随机进行的抽查。监督抽查不是全项目检验,因此检验报告仅对产品所检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检验报告所反映的是当时产品质量状况。
由于产品质量可能随着环境、时间等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理论上检测报告的结论只能反应检测时的质量特性。因此,检测报告上不会标注有效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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