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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1-26 04:44:03

A. 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在村务公开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公开。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检查、考评、奖惩制度。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农业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监管制度,推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监察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内容与程序第七条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措施;

(二)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情况;

(三)村庄建设、改造、拆迁方案;

(四)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审计情况;

(六)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使用情况;

(八)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第八条下列财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

(二)发包、集体经营、筹资及以资代劳、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上级部门拨款、资产变卖等财务收入;

(三)集体经营、公益福利、固定资产购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补贴及奖金、办公、会议、差旅、卫生、接待、误工补助、村组报刊订阅等财务支出;

(四)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集体财产;

(五)债权债务的数额及期限;

(六)收益总额、投资分利、农户分红、福利费及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等收益分配;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财务事项。第九条下列事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决议、决策和措施;

(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的分工、履职、廉洁自律及奖惩情况;

(四)解决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为村民办实事的情况;

(五)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和合同履行情况;

(六)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公益事业的发展计划及实施情况;

(八)筹资筹劳、筹劳折工标准和收取及使用情况;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务事项。第十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应当公开。第十一条村务公开工作程序:

(一)制定村务公开方案;

(二)按照审定方案予以公开;

(三)村务公开至少每季度1次,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开。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保存,以便查询。第十二条村务公开应当通俗易懂,采取设置固定公开栏的形式公开,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7日以上。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可以编发村情简报或者使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B.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第三条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第二章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第八条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第三章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第九条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第四章村务公开监督第十一条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C.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靠农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第四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县乡为主的原则。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

(二)制定工作规划和目标任务;

(三)督促检查;

(四)组织教育培训;

(五)受理村民意见;

(六)及时制止干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为;

(七)依法指导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活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电费收缴;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

(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十二)村集体债权债务;

(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村联席会议确定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第八条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少公开1次;

(二)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开;

(三)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的情况。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明白卡”、户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对下列村务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一)村级发展规划;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

(三)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

(六)公益事业建设;

(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和管辖范围调整;

(九)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而未经其决定的事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擅自决定的事项,村民有权拒绝。第十三条民主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议案,也可以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议案经村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决定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D. 村务公开都该公开哪些内容

村务公开以下内容:
(一)以上8条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般程序什么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1.村级财务公开。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和上级部门拨款等各项收入;生产性建设、公益福利事业、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等支出;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财产;村集体债权债务;缴纳税金、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数额和投资分利等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情况等。
2.村民自治事务公开。包括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集体投资的项目和村办企业的承包方案、村公益福利事业建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及土地流转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和民主评议情况等。
3.村级政务公开。包括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补偿、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农村大病救助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招工征兵、优抚五保、水电费代收代缴、种粮直接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 、教育补助、国家扶贫开发项目、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等。
(二)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村务公开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推行“阳光村务”,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公开。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我省规定,每季度首月15日为村务公开日,公开上季度村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F.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基本形式是什么

一、基本内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二、基本形式

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6)村务公开的程序是什么扩展阅读

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G. 村务公开方案

村务公开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行村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民主监督,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整体素质,抓好基层,打牢基础,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主要内容
对群众公开的主要内容:1、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2、村财务收支情况;3、计划生育情况;4、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村宅基地的审批情况;5、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优抚情况;6、水电费的收缴情况;7、招待费支出、干部通讯工具配备及话费报销情况;8、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村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
三、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村务公开制度,核心是加强监督,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建立建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凡应公开的内容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群众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等有意见的,可以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监督组织反映,若得不到满意答复,可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各村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公开的内容、时间、地点、责任人以及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对问题的答复,处理结果及时详细地记录在案,长期保存备查。
四、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要充分认识村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4月底前各单位要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
要进一步提高深化和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现村务公开达到100%,要紧紧抓住基层干部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拓宽公开的内容、规范公开的形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公开的实效性。
各单位要经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区民政局将在7月、12月对全区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H.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七条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
(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
(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
(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八)办公经费的使用;
(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第八条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
(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第九条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经1炖10以上村民或者1炖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全面宣传涉及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其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第三章村务公开的程序第十三条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第十四条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I.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村民依法承担的税费、集资款;
(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五)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村民义务工及农田水利建设用工情况等;
(七)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况;
(十)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十二)落实计划生育规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
(十三)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六)征兵、聘用管理人员等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财务开支。第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第九条 向村民公布的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应由村财务监督小组、乡镇经管站对村财务帐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理、准确无误,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实行公开的其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公布。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或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村务。
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可以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第十一条 村财务事项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有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目、凭证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三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村财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村财务监督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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