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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卖程序如何终止

发布时间:2022-07-12 16:24:03

⑴ 法院变卖最新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⑵ 司法变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出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吗

拍卖、变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应根据所在合议庭作出的决定或者裁定中止拍卖,并及时在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⑶ 法院变卖没卖出后,怎么办

变卖不成的财产,首先应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以物抵债”或者“强制管理”。不能“以物抵债”或“强制管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申请人在此流拍财产查封到期后向法院申请续封的,法院一般不会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2条规定,应当解除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并根据是否有轮候查封的具体情况,再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置。

《拍卖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拍卖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3)司法变卖程序如何终止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对拍卖次数作了明确限制,即最多三次,三次不成可再变卖一次,变卖不成则由申请人或其他债权人抵债,不愿接受抵债的,则应对此财产解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此立法初衷是立法者考虑到法院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在某个案件或某个程序上花费的资源过多,则相应地会造成其他案件可分配到的资源减少。

另外,拍卖次数的限定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保护,避免拍卖保留价过低而造成拍卖财产过分贱卖。这种绝对的次数限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平与司法效率的平衡,但是在少数案件中则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导致既无法实现当初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也可能在程序设计上额外增加了申请人实现被救济权利的风险,尤其是变卖不成申请人或其他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

⑷ 法院对房产的拍卖程序是怎样流程,拍卖三次有时间限制吗之后的变卖是在60天内完成吗变卖不出去的办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是先进行房产的估价,做出拍卖的决定,人民法院进行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在接到委托之后会进行发布公告和展示跟人民法院确认,确定保留价格,进行拍卖,拍卖进行结案的时候人民法院会进一步的审查。之后的变卖是在公告后的六十日之内完成。卖不出去便会解封。
法律分析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⑸ 法院变卖流程

法律分析:变卖的基本程序是先制作变卖裁定,再确定变卖价,然后按照该价格卖出。变卖不动产或特殊动产的,变卖成功后,法院还应作出确权裁定,并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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