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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准入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6-11 04:13:57

❶ 保险的市场准入条件都有哪些这些条件对保险业的经营有什么意义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将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从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的承
诺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目前实际开放状况以及WTO对成员国的
要求,入世承诺和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影响是在可控范围之内的。当然,由于不同行业
的承诺水平不同,睁哪影响也会不同。
开放对银行业的影响要比证券业和保险业大
与证券业和保险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要强一些,做出了开放度较高的承
诺,因此影响可能会更大一些,这些影响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管理体制和经营决策机制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存在较大的弱势。与国外银行相比,长期的垄断经营和政府对其经营的过多干涉,使
我国的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僵化,经营决策缺少自主性和灵活性,活力不足,市场竞争
能力相对较弱。
二是因为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银行的业务单调,利润来源渠道
狭窄,不像外资银行那样囊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等业务,通过业务之间的优
势互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来吸引客户。
三是我国银行在中间业务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而外资银行的中间业务则已经
发展得非常成熟了。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的服务网络已经非常弯歼健全,
在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上,外资银行要想分得一杯羹极其困难,但是,纵观目前外资银
行的业务构成,传统的银行业务所占比例已经很小,其利润只构成总利润很小的一部
分,相反,以传统业务为平台,中间业务已经成为银行利润的大头。因此,外资银行
将会弃短就长,在中间业务上与国内商业银行一拼高下。
四是外币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外汇业务中,外资银行已经占据了较大份额
,现在外汇业务已全面放开将可能使其占有更大的份额。
五是人才的争夺。由于外资银行的待遇普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在优厚薪水和良
好个人发展前景的吸引下,国内商业银行的人才流失现象将加剧,这也会进一步削弱
其竞争力。
国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进入将推动我国证券业的重组
对证券业来说,由于对证券业开放所做的承诺比较有限,对国外证券经营机构的
进入有严格限制,因此不会对国内证券经营机构构成整体上的威胁,短期内国内证券
经营机构受到的冲击会较小。但是,由于被允许通过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业务
,市场中将会增添许多新的竞争对手,国内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所以,虽然证券
业的有限开放不会对我国构成实质性的威胁,但从个体上来看,国外证券经营机构的
进入必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加剧国内的竞争,推动证券业的重组高潮,对国
内证券经营机构个体的生存形成强有力的挑战。
当然,外国证券经营机构的有条件进入也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机会,有利于我们
加强与国外同行的合作,促进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个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业务创新步伐
,加快国际化步伐,尽早适应国际通行的法律体系和市场规则,从而提高在新环境下
的竞争能力。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的主要着力点可能会是开拓市场,从而使市场规模扩大
在保险业方面,外国保险公司的大举进入将会使我国面临较大冲击。但是,我国
保险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和市场准入条件将会对这些冲击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同时还
可悉闹码能为国内保险业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发展机会。一方面,在我国,对包括外资企业在
内的所有保险公司均采取严格的监管模式,市场准入的门槛很高,如对申请开业的保
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远高于一般国家的要求;国外保险公
司要申请进入中国市场,最少需要具有30年以上的连续经营历史,总资产不低于5
0亿美元,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时间较
短,保险市场的发育很不充分,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对现有市场的分割将不是主要问
题,相反,其进入的主要着力点可能会是开拓市场,将市场做大,从而与国内保险公
司形成共同促进与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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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
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一)筹建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
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筹建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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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市场准入的条件有哪些

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如下九个方面:
1、具备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应该具备供应经营的范围;
3、有效的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
4、国家或者公司要求的资质;
5、商业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6、完整的质保体系,三年内无质检不合格;
7、具有合同履行与售后能力;
8、控制总量下,新准入供应商先淘汰后准入。
9、其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等。
二、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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