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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薄抵押信息哪个为准

发布时间:2023-02-02 15:07:03

⑴ 房子私人抵押不动产证有什么记号

房子私人抵押不动产证没有记号。想知道房子有没有被抵押,看房产证在不在卖方人手中,其次要看在他的房产证第二页上面下方的权利登记处,又没有房屋的他项权设定。一般。如果房屋由他项权利设定的,会在房产证上有所体现,会有当地所在区域的房屋建设委员会的抵押专用章盖在房产证上面。

不动产证的含义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⑵ 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是什么,谢谢

房屋登记档案信息以记载于登记簿的信息为准。一般包括:自然状况(房屋坐落、面积、建成年份、结构形式等);权利状况(所有权人姓名、取得方式、登记要件等);其他状况(权力限制如抵押、查封等)。查询这些信息是有限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查阅全部信息;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请查询自然状况和其他状况中的权力限制情况。国家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出具产权证明是要收费的。

⑶ 最高人民法院:抵押登记的时间究竟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即未设立,不仅不能取得对抗后续权利人的效力,也不能取得优先受偿的效力。进行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结合以上两个条文可知,确定权利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为证明不动产权利的证据之一,不具有绝对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查看当事人的权属证书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查阅不动产的权属状况,防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情况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

⑷ 房产证抵押与房屋登记簿抵押处置区别

有必要说清楚房屋使用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关系。房屋一旦合法建成,满足房屋登记要件规定条件,履行法定房屋登记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完成这一过程都要记载于登记簿,留存于房地产登记机构,而《房屋使用权证》则颁发给个人。理论上讲,二者应该一致,当二者冲突时,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就像居民身份证一样。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所有权证共生共存,一经办理房屋登记,就会同时产生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二者只是存在形式不同,一个存档于房屋登记机构,另一个颁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另外,房地产抵押,抵押物应该是房屋,抵押登记的结果还是要记载于登记簿。此时,房屋登记机构会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另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当实现抵押权时,按照实际情况办理本登记。

⑸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在交纳购房定金以前,小吴专门让卖房人老金把该房屋的房产证带来看了看,证明该房屋的面积确实是八十平方米,老金确实是房屋的所有人。小吴这才放心地与老金签订了购买房屋的合同,约定七天后到房管局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那天,小吴和老金一起来到房管局。在办理时小吴和老金吃惊地发现,老金的房屋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原来,老金的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就背着老金,拿着老金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私自以老金的房屋作抵押到银行借了二十万元钱。老金一直不知道。今天想卖房子要过户时才发现。 老金自己拿的房产证和房管局的登记记载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呢?此生活实例应该如何处理? 权威解说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制度”,即不动产权利除依法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外,还应由登记机关发给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我国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因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的不同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土地权属证书。例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等。第二类是房屋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发证制度在我国实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即由于登记发证制度的存在,造成在不动产登记中出现了两个有关不动产权属和内容的证明文件: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不动产登记簿。而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即使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再进行不动产权属于的登记并颁发证书,但仍会出现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应该以哪个文件为准来确定不动产的归属?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在我国,部门规章把不动产权属斑点书定性为不动产权属的唯一合法凭证。例如,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房产旆)是“权利人合肥市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十七条则否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合法证据这一规定,将其重新界定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要有两方面的证明作用: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说明权利的作用;二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起到证明登记行为完成的作用,登记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完成不动产的登记后,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由此可见,不动产权属证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在交易中起着初步的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时不能作为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最终证据。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买受方也可以据此认为出卖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与之进行必要的磋商。

⑹ 房屋他项证登记的期限与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期限不一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提到与抵押登记中的金额有关的分别是: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等。
如果登记了错误的债权数额,可能导致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不能完全足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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