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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外资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

发布时间:2022-12-10 04:05:01

㈠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第三条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第四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指导全国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实施。第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工作衔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专门指导。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投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第二章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第十条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第十一条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企业根据章程对变更事项作出决议的,以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第十六条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等的具体内容,按照确有必要原则,结合外商投资实际情况和企业登记注册、企业信息公示的有关规定确定,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第三章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信息报告工作需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外商投资信息,应当及时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当向社会公示或者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社会公示。

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㈢ 工商局有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什么意思

就是指工商局将对企业公示的那些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该《办法》共18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如何做好外资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扩展阅读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规章。

2014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

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公布5部配套规章,旨在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围绕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约束,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共18条,就抽查定义、抽查的管辖分工、抽查内容、抽查分类、实施检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检查名单的确定、实地检查的规范要求、抽查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的3%至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业的配合责任等备受关注。

㈣ 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什么

法律分析:就是指工商局将对企业公示的那些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已被抽选为抽查对象的商事主体,可查询公示信息抽查结果相关信息。对已被抽选为抽查对象的商事主体,请积极配合开展公示信息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商事主体,请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更正相关公示信息。

法律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㈤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怎么做

法律分析:企业应当自主申报公示信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及时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㈥ 如何做好企业参加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是工商部门一项全新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川眉山经开区工商分局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以服务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基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引导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适应由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制度到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转变。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该分局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认真组织全局干部学习企业年报的法规政策,掌握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操作程序及相关知识,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年度报告工作责任制,确保企业年度报告工作顺利开展。

强化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不断增强干部的法律法规水平。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企业回访、市场巡查、注册登记等契机,及时告知广大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该分局专门印制、发放了《眉山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须知》、《眉山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问答等相关资料5000份,向经营主体宣传信息公示政策,使企业知晓年报公示的时间、要求和操作方法,以及不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不良后果,积极引导广大企业自觉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提高企业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认知度,强化企业的网上申报意识,提高企业网上申报参与率。

针对部分经营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不太了解,该分局工作人员耐心介绍、仔细讲解、答疑解惑、现场指导企业进行年报。确保辖区企业积极、主动、及时参与年报。截止目前,辖区已有52户企业进行了企业联络员备案,40户企业成功提交了年度报告;有30户个体工商户成功完成了年度报告。

㈦ 度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2)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对象、方式、比例和频次、内容、抽查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公布后,各相关股室、市场监管所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抽查。清单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合理合法开展抽查。开展抽查工作,必须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笔录,并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的申辩。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合理分工、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的外,均需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四)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开展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检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每年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结束后,根据省工商局确定的检查名单,开展一次年报信息不定向抽查,比例不少于市场主体总数的3%。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各级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可实施100%的全面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各自业务情况具体制定。

(六)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东营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公示工作的通知》(东工商函字〔2016〕82号)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区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七)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违法名单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将随机抽查的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随机抽查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督促指导,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相关股室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培训宣传。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现代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㈧ 双公示工作自查报告

【双公示工作自查报告1】

近日,河南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通报,我市推送和符合标准的“双公示”信息数量均居全省第一。根据市领导批示,我们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双公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现将梳理汇总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体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应开展“双公示”工作的市直部门41家,实际开设“双公示”专栏的部门29家,10个县(市)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除马村区、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外均开设了“双公示”专栏,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链接。全市共公示行政许可信息21222条,行政处罚信息3678条(具体情况见附表),其中:市政法委、司法局所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依法不予公开;市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近三年未作出过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马村区、修武县政府,市工商局、质监局、民宗委、残联、公安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旅游局、农业局、财政局13家单位没有报送。

二、存在问题

一是“双公示”工作未实现全覆盖,仍有部分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尚未在网上开设“双公示”专栏;部分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虽开设了专栏但并未上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或推送信息数量较少;还有部分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开设了专栏但并未与市政府网站建立链接。二是“双公示”信息达标率不高,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的通报结果,截止2016年4月18日12时,我市在信用河南网站推送“双公示”信息30236条,达标率65.1%。与其他省辖市相比,达标率较低。

三、有关要求

近期,国家将对各省(市、区)“双公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已开设“双公示”专栏的县(市)区、市直部门要再接再厉,开展上传信息“回头看”活动,认真查漏补缺,完善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内容,提升信息质量,提高达标率。仍未开设专栏和没有按要求开展“双公示”的县(市)区、市直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开通“双公示”专栏并按要求上传信息,同时做好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工作,争取我市尽快实现“双公示”工作的全覆盖和上传信息达标率达到100%目标。同时,还要对新作出的“双公示”信息按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同步上传至信用河南网站。

【双公示工作自查报告2】

怀化市工商局对照省局和市政府2015年度工作要求,共有两项工作,现将前段工作完成情况和下阶段打算汇报如下:

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十二项工作:

1.市局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怀化市工商局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圆满完成。

2.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怀化市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系统对年报公示工作的认识,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3.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采取举办电视讲话、组织在线问答、手机短信、12315电话平台等形式,印制10000余份宣传资料、年报操作指南,积极与怀化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其受众面广的优势,通过短信平台向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群发告知短信100000余条等,多角度、全方位对年报公示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深入宣传。在《怀化日报》、《边城晚报》连续刊登《条例》、公告等向社会介绍,还在市区内主要街道的LED电子显示屏中滚动宣传企业年报相关要求和方式。在怀化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各县市区电视台连续发布企业信息公示公告,提高社会知晓率。利用微信、QQ平台对年报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此外,我局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提醒和指导服务,不断扩大宣

传面,提高宣传覆盖率。

4.举办培训大会,集中宣传。为更好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我局先后三次举办了全市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条例》培训大会。参训人员对《条例》及配套规章有了系统的了解和认识,初步掌握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技能。

5.开展全市系统总动员,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分别将未年报企业、个体户名单按照每人100户的任务分配到机关工作人员的头上,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宣传和告知,取得了较好效果。

6.每周一次例会,对年报公示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查找不足和商讨对策,抓好时间节点,逐步提升年报率。

7. 要求全市工商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并每半月发布一次年报率通报,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开展对县级局督查工作,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的专项工作督查,根据具体问题研究分析解决对策,督促落后县级局加快进度提高年报率。

9.在工商系统各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设立年报公示信息绿色通道,并指定专人全程指导,设立三个年报公示全岗工作人员,专项处理联络员备案、年报及换照工作。

10.要求各县市区局将未年报企业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分配到工商所,协助机关做好企业年报工作。

11.督促各县市区局将专项工作及经费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全员工作意识。

12.为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后续的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培训。

基于目前处于商事制度改革期间,出台的各类政策措施和印发文件较多的实际,从2012年开始,逐步收集整理相

关公示资料,并按照“由远及近、梯次推进”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分批次对企业信息予以公开。具体公开工作由企监科、个监科、法制科、信息中心、登记分局牵头组织,其他各职能科室积极配合,确保该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截至目前为止,我局已将共计21期3301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案件向省局申报并公示,其中2016年48件案件被评为全省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优秀案例。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应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年报的'企业为14000户,已报送并公示的2015年度年报的企业为12060户,公示率为86.14%,应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为95937户,已报送并公示的2015年度年报的个体户为84072户,公示率为87.63%。全市应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的企业为17336户,已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的企业为14731户,公示率为84.97%,应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为116370户,已报送并公示的2016年度年报的个体户为101747户,公示率为87.43%,应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958户,已报送并公示的2016年度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561户,公示率为86.58%。怀化市2015、2016年企业年报率均列全省工商系统第三名,怀化市2015年个体年报率列全省第五名,怀化市2016年个体年报率列全省第六名,怀化市2016年农专年报率列全省第六名。

二、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抽查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和总局《关于开展2015和2016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93号)要求,2015年7月15日,全市正式开始了对已公示2015和2016年度年报的企业的随机抽查。结合实际情况,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抽查工作见实效。

1.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工作分工

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及时召开分工部署会议。组织相关科室干部认真学习、解读抽查方案及抽查工作的目的,并详细讲解抽查工作流程,合理组织调配监管口抽查人员,安排具体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我局对省局随机抽查的478户企业,按照要求由市本级和各县局对抽查企业进行初审,企监科(股)、个监科负责审核,分管领导最后进行公示。

2.加强宣传,扩大抽查工作影响力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抽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此次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电视、网络、电话等形式加强对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抽查监管的震慑意义,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3.严格执行,确保抽查结果准确

按照抽查工作分工,各负其责,通过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被抽查企业公示的2015年、2016年的年报信息;以及企业是否按时公示即时信息。对企业公示的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属实等进行仔细核查。

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的抽查方式主要为书面检查。企业抽查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提交会计报表)、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做好抽查档案规整,及时记录抽查结果。

4.注重抽查结果公示,总结抽查经验

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抽查中发现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进行公示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收集抽查工作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成册,汇总抽查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措施,总结抽查经验。

全市工商系统2015年度共年报11965户企业,2016年度共年报14671户企业,共抽查478户企业,其中外资企业11家,13年抽查比例3.9%,14年抽查比例3.1%,其中19户为内资企业,有373户抽查结果正常,未发现有异常情况,60户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但该类企业全部都是因第一次年报,联络员将万元单位看错、财务报表数据未精确以及从业人员数据无法准确填写每月数据错误等原因填错年报数据),7户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即时信息,18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15家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5家企业已注销,共有70户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其中7家未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报,51户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户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8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共有48户企业移出异常名录,其中45户企业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进行改正并移出异常名录,3户企业公示了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下阶段工作:我局将做好下一步年报后续工作,即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进行操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以及抽查工作,及时汇总未年报企业、个体、农专数据,建立花名册,以备2016年工作使用。工作将按照市政府、市商贸办的工作部署进行落实。

㈨ 落实双公示工作自查报告

落实双公示工作自查报告范文

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坚定信念,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加强双公示自查工作。下面是我整理提供的双公示工作自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大家采纳!

怀化市工商局对照省局和市政府20XX年度工作要求,共有两项工作,现将前段工作完成情况和下阶段打算汇报如下:

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十二项工作:

1.市局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怀化市工商局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圆满完成。

2.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怀化市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系统对年报公示工作的认识,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3.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采取举办电视讲话、组织在线问答、手机短信、12315电话平台等形式,印制10000余份宣传资料、年报操作指南,积极与怀化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其受众面广的优势,通过短信平台向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群发告知短信100000余条等,多角度、全方位对年报公示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深入宣传。在《怀化日报》、《边城晚报》连续刊登《条例》、公告等向社会介绍,还在市区内主要街道的LED电子显示屏中滚动宣传企业年报相关要求和方式。在怀化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各县市区电视台连续发布企业信息公示公告,提高社会知晓率。利用微信、QQ平台对年报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此外,我局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提醒和指导服务,不断扩大宣传面,提高宣传覆盖率。

4.举办培训大会,集中宣传。为更好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我局先后三次举办了全市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条例》培训大会。参训人员对《条例》及配套规章有了系统的了解和认识,初步掌握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技能。

5.开展全市系统总动员,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分别将未年报企业、个体户名单按照每人100户的任务分配到机关工作人员的头上,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宣传和告知,取得了较好效果。

6.每周一次例会,对年报公示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查找不足和商讨对策,抓好时间节点,逐步提升年报率。

7. 要求全市工商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并每半月发布一次年报率通报,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开展对县级局督查工作,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的专项工作督查,根据具体问题研究分析解决对策,督促落后县级局加快进度提高年报率。

9.在工商系统各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设立年报公示信息绿色通道,并指定专人全程指导,设立三个年报公示全岗工作人员,专项处理联络员备案、年报及换照工作。

10.要求各县市区局将未年报企业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分配到工商所,协助机关做好企业年报工作。

11.督促各县市区局将专项工作及经费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全员工作意识。

12.为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后续的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培训。

二、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抽查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和总局《关于开展2015和2016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93号)要求,2015年7月15日,全市正式开始了对已公示2015和2016年度年报的企业的随机抽查。结合实际情况,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抽查工作见实效。

1.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工作分工

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及时召开分工部署会议。组织相关科室干部认真学习、解读抽查方案及抽查工作的目的,并详细讲解抽查工作流程,合理组织调配监管口抽查人员,安排具体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我局对省局随机抽查的478户企业,按照要求由市本级和各县局对抽查企业进行初审,企监科(股)、个监科负责审核,分管领导最后进行公示。

2.加强宣传,扩大抽查工作影响力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抽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此次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电视、网络、电话等形式加强对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抽查监管的震慑意义,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3.严格执行,确保抽查结果准确

按照抽查工作分工,各负其责,通过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被抽查企业公示的2015年、2016年的年报信息;以及企业是否按时公示即时信息。对企业公示的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属实等进行仔细核查。

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的抽查方式主要为书面检查。企业抽查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提交会计报表)、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做好抽查档案规整,及时记录抽查结果。

4.注重抽查结果公示,总结抽查经验

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抽查中发现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公示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收集抽查工作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成册,汇总抽查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措施,总结抽查经验。

全市工商系统2015年度共年报11965户企业,20XX年度共年报14671户企业,共抽查478户企业,其中外资企业11家,13年抽查比例3.9%,14年抽查比例3.1%,其中19户为内资企业,有373户抽查结果正常,未发现有异常情况,60户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但该类企业全部都是因第一次年报,联络员将万元单位看错、财务报表数据未精确以及从业人员数据无法准确填写每月数据错误等原因填错年报数据),7户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即时信息,18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15家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5家企业已注销,共有70户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其中7家未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报,51户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户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8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共有48户企业移出异常名录,其中45户企业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进行改正并移出异常名录,3户企业公示了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下阶段工作:我局将做好下一步年报后续工作,即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进行操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以及抽查工作,及时汇总未年报企业、个体、农专数据,建立花名册,以备2017年工作使用。工作将按照市政府、市商贸办的工作部署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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