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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4-04-22 13:09:41

1. 什么是招商代理权

招商代理一般分为
中介招商和委托招商

方式
中介招商
所谓中介招商,就是政府或某一机构、单位(委托方)通过专业机构或中介人(受托方),将招商项目推向国际相关投资市场,受托方经过开展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活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严格程序,为招商方选择最理想的合作伙伴。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合作关系,代理机构或个人可与投资者签订任何招商引资协议,委托方按期支付给受托方一定的活动费用,当项目推介或转移成功后,再按招商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佣金。特征是受托方要亲自“操办”,得到项目后“转让”给委托人,类似一种买卖关系。
委托招商
委托招商,也称招商代理制,是指政府或某一机构、单位为发展本地经济,在规定相应职责、权限和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受托人代理进行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的一种经济活动。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机构或个人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招商引资协议,需要时由委托方出面签订,受托方是实行分成制的项目推介人员。委托方在项目推介或转移成功后,按照招商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佣金。特征是受托方只负责按照委托方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类似一种“雇佣”关系。受托方一般是专业的投资中介咨询机构或个人。
委托招商的报酬一般按招商项目外资实际进资额的0.1%--2.5%计付,各级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商投资项目,报酬由同级财政负担。中介招商的管理办法和报酬计付比例未见报道。无论是中介招商还是委托招商,都是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运作模式,操作规范,可以提高招商引资的有效性。但从实践看,对于境外资金来说,中介招商作用一般要比委托招商的作用大一些。

2. 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房地产代理和房地产居间的区别是哪些

房地产代理和房地产居间的区别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含义不同。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法律关系调整不同。代理行为由《民法总则》进行规范调整;居间行为由《合同法》进行规范调整。

三、法律后果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 代理是什么意思,怎么做

代理最白话的说就是:把开发商的商品,用你的名义作销售的一种行为,叫做代理.

以下的解释我认为比较全面,你可以参考:

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销的一种贸易方式。

其作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合同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代理双方属于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揽客户,招揽订单,签订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起代理关系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对代理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和总代理

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可选定一家或几家客户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代销商品的实际数量按协议规定的办法付给佣金,委托人可直接与该地区的买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佣金。

独家代理是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规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该指定地区和时间内,不得委托其他第二个代理人,独家代理与包销方式下的专营权不同(参见包销),独家代理下的专营权指的是专门代理权,商品出售前所有权仍归委托人,由他负责盈亏。

另外,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人也可直接与指定地区的买主进行交易,但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应向独家代理商计付佣金。

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全面业务活动,除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还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诸如销售、采购、运输、保险、广告、金融、诉讼等都广泛采用代理方式。当前世界贸易中有较大的比重是通过代理商这条渠道进行的,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也广泛地运用了代理方式。

5. 房屋买卖时的全权委托是什么意思

房屋买卖时的全权委托是什么意思
一种委托形式,账户的所有人将交易权委托给其他人(通常是一个交易商),受托人在交易时不需要事先征得账户所有人的同意。通常也指“管理账户”或“可控账户”。
房屋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房屋委托代理人意思是代理产权人办理手续的人。
房产全权委托公证是什么意思
委托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房屋买卖被委托人需要些什么证件
凭产权人(委托人)包括共有人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一起到公证处开具《售房委托书》即可。

房地产代理是什么意思呢?
房地产代理这个词语属于CMA核心词汇当中的一个,学习好CMA核心词汇让您在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语的意思是:持有许可证,可代表买方及卖方处理房地产交易,以赚取佣金的人士。大部分代理人受聘于房地产经纪公司
公证书上的委托代表人什么意思?
李二和李三享有产权,因为乙方是三人,李大只是作为代表人办理的相关事宜,如果说李大在办理公证时有李二和李三的委托书那么,房产就是三人的。虽然最后的落款是李大,但是他只是作为代表人签的,代表的是你们三个人。
作为房产抵押委托人,我有什么责任?
您好;

您说您是房产抵押委托人,那您的意思便是您借贷时将您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了;

若是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生效,若是您到期不能偿还债款,则可能房产会被拍卖折抵;

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若是您到期不能偿还债款,债权人是可以起诉索回债务歼型的;

若您只是以房产替他人担保,则同上!
全权委托买卖房子,买家过户时是委托人签字还是必须本人签字?
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就是委托人签字。

房屋买卖中的全权委托,是指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全权代为办理房屋买卖等各项事宜。全权委托范围包括:代为进行买卖协商、代为签订买卖合同、代为收支购房款、代为交付接收房屋、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需要详细说明委耿的具体授权专案、许可权。不能笼统的说是全体委托。
卖房委托公证委托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吗?
卖方委托公证,委托人是房主本人,受托人不一定是直系亲属
房产委托公证怎么弄 55分
根据法律氏散猜规定,代理关系发生的根据有三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中,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分别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而当事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即为委托代理。委托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特代理权授与受托人的行为,仅凭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委托人授与代理权的书面形式;称为授权委托书,简称委托书。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 (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许可权和委托期限等。其中,委托许可权可以包括:申领 (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出卖权;出租权;抵押权(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许可权中的一项或数项。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房产是若干个共有人的共有财产,若将全部房产委托他人,则斋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实掘谨施授权委托行为;部分共有人需要办理房产委托的,只能就属于基本人所有的房产份额实施授权委托行为。

6. 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资格。代理权的本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有民事权利说,资格说,权力说等。法律上的所谓权利无不包含着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而这种权利义务经常可以用物质性利益表示。而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利益。虽然在有的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基于代理权获得报酬,但这种报酬的获取是缘于委托合同。而在无偿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根本就没有物质利益可言。因此代理权并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一种行为资格、地位或权限。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代理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可以分为哪些
代理权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权和委托代理权,在取得方式上,法定代理权和委托代理权不同,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

7. 房产代理销售的含义是什么代理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急用…

你问的问题太大了,在这里只能用简洁的话语回答了。

1、代理销售的含义?
代理销售顾名思义就是代表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他们的产品,也就是房产。可以是商业的工业的个人的。代理公司从中挣取提成,以前还可以挣取溢价差额部分的份额,但是现在开发商一般都不允许了。

2、代理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我不知道你说的这个代理前是什么时间段,估计你说的应该是与开发商签订代理合同以后吧,那么你要考虑的事情就很多了,第一个,在项目还没有启动以前,你要招募人员,前期不用着急招募销售人员,但是你要有一个市场专员负责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调查工作,还要一个文员,负责日常工作,再来你还需要一个兼职会计。
然后用市场调查得出的结果来向开发商提出项目规划建议,也就是项目所在地什么户型好卖,人们接受什么价格的房子,等等,这要看你招募的那位市场专员能做到什么程度了。
提出市场规划建议以后,一般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你要和开发商开始不停的开会,商讨规划事宜,不知道你在的代理包不包含策划一项,要是包括,那么这个时候你就要招募策划、文案、设计了,当然你也可以直接找一个广告公司合作,文案设计由广告公司提供。
规划确定以后,你要招募以为销售经理,一定要是老手,然后就是销售团队组建前的工作,销售表格啊,销售手册啊,项目的销售说辞啊,销售训练安排啊等等很多东西,这些都是要销售经理来完成的,还有就是这个时候你要和开发商商谈建立销售中心的事情了,一般这个要看开发商的施工进度,因为销售许可证的取得是要看施工进度的。
销售中心装修的时候,就可以招募销售人员了,还有办公设备的购买,也是很繁杂的工作。建议人员提前招募,这样好有一个培训和相互了解的过程。

人员招募好以后,就可以印制辅销工具了,其实海报,看板,楼书,纸杯,手提袋,工地围墙,等等等等,都在销售中心建设的时候就应该启动的,人员一到位就开始印制。

这里就大概说下吧,其实细节工作还有很多,如果你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建议招募以为副手来帮助你,当然最好是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

8. 什么叫做代理权。代理权分别包括有那几种

[编辑本段]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编辑本段]二、代理权的发生(一)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二)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1)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3)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编辑本段]三、代理权的授予(一)授予之代理权范围
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4)若代理人有数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
(二)授予代理权之方式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例如诉讼代理。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
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代理权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负担责任外,代理人也要负补充连带责任,显然实行意思他治。 [编辑本段]四、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一)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二)滥用代理权之类型
1.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如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编辑本段]五、代理权的终止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为该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民法通则第69、70条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一)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三)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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