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產品生產 > 哪些崗位不得從事代銷金融產品

哪些崗位不得從事代銷金融產品

發布時間:2022-11-28 04:28:00

❶ 「飛單」再現 第一創業經紀人違規代銷金融產品

近日,又一券商營業部從業人員因「飛單」問題被監管點名。

此次被點名者為郭某,其在擔任第一創業(002797.SZ)廣州獵德大道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期間,向客戶推銷非自己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

在某券商高管李鵬看來,敢於「飛單」者多為擁有一定工作經驗的老員工,其在「飛單」產品高額提成或人情關系的利誘下,做出違規行為。

證券經紀人違規「飛單」

郭某的監管函由廣東證監局開出。

在監管函中,郭某被指「經查,你在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獵德大道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向客戶推薦非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

中國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信息顯示,早在2010年8月,郭某便加入第一創業該營業部,且11年來一直在此任職。初始,郭某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後於2016年8月變更為「證券經紀人」。

天眼查顯示,其所供職的第一創業廣州獵德大道營業部成立於2010年,目前參保人數17名。

按照要求,從業人員只能銷售本公司生產或本公司代銷的產品,像郭某一樣,私自銷售非自家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即為「飛單」。

正如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所言,從業人員做「飛單」多數是個人行為,試圖獲得規則之外的獎金或報酬,本質是為利益所驅使,長期來看會損害金融機構的利益。

針對券商金融產品銷售,監管部門亦出台相關規范。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五項指出: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九項明確:證券經紀人不得有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飛單」問題接二連三

營業部「飛單」,是券商的頭疼事。下到普通員工,上到營業部負責人,違規「飛單」屢禁不止。

今年5月以來,除第一創業以外,至少有2家券商曾因「飛單」問題被監管點過名。

7月27日,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常平振興三街證券營業部前陳姓負責人被廣東證監局點名,其不僅違規推薦非萬聯證券代銷的私募基金產品,而且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諾。

5月8日,金元證券一經紀人,因「向營業部客戶推薦非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從事與所在營業部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而被陝西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李鵬認為,即使是經紀人違規「飛單」,營業部領導亦存在知情可能性。「需分兩種情況看待。一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視而不見;二是存在利益輸送關系,引導『飛單』。前者可能性相對較大,後者因風險高而可能性不大。」

談及「飛單」的危害,李鵬認為,若「飛單」被發現是因合規檢查而非代銷產品出事,問題相對較輕;但若產品本身出問題,投資者起訴且持有充足證據,則可能涉及詐騙。

他進一步解釋道:「機構本身即是產品信譽的背書,從業人員以所在券商為名銷售未經券商進行風險評估的產品,易使投資者在以券商為背書的前提下購買該產品。這是對投資者的誤導,極易造成客戶被誤導性投資,給其帶來損失。尤其對於頭部券商來說,因其具有更高的機構信譽,一旦『飛單』,致使客戶被誤導性投資的可能性更大。」

他提到,「飛單」損害的不只是投資者的利益,也是機構的信譽。一旦「飛單」產品出現問題,投資者往往向券商討說法,這可能會導致投資者對券商公信力的降低。

券商如何防止從業人員「飛單」?李鵬認為關鍵在於加強風控管理,具體來說可從三方面著手:

第一,加強基層培訓、法律合規意識培訓,切實提高員工合規意識和職業道德;

第二,及時核查、到位核查,稽核部、合規風控部等部門定級檢查,且要將該查之處一一核查而非流於形式;

第三,一旦發現問題,嚴懲不貸。

在田利輝看來,「飛單」問題表面是從業人員個人行為,實質是金融機構的管理問題。「要繼續推進嚴監管,要求關鍵少數切實擔責,提高金融機構的內控管理。」

而在「飛單」產品識別措施上,李鵬建議投資者在購買前先行檢查是否有合作協議。他說:「若為合規第三方代銷產品,券商會與第三方機構簽署合作協議。投資者購買產品前可要求工作人員出具合作協議,且該協議應該蓋有券商公章而非個人印章。」

本報之前報道中還曾提到,若「產品並非在券商交易系統內下單」「沒有明確的『風險提示書』」「承諾保本保收益」,具備其中一條,即有較大「飛單」可能。

❷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四)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委託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託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委託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徵,並披露其與金融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代銷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徵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二)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四)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❸ 商業銀行從事代理銷售業務不得有什麼行為

不得銷售未於本行簽約代銷協議的產品,不得在未向客戶充分披露風險的前提下銷售,不得代理客戶操作系統,等等之類。
拓展資料:
商業銀行〈 Commercial Bank)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
最初使用"商業銀行"這個概念,是因為這類銀行在發展初期,只承做"商業短期放貸業務。放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放款對象一般為商人和進出口貿易商。
人們將這種主要吸收短期存款,發放短期商業貸款為基本業務的銀行,稱為商業銀行。中國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銀行是經濟中最為重要的金融機構之一。西方銀行業的原始狀態,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倫以及文明古國時期。據大英網路全書記載,早在公元前6世紀,在巴比倫已有一家「里吉比"銀行。
考古學家在阿拉伯大沙漠發現的石碑證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倫的寺院已對外放款,而且放款是採用由債務人開具類似本票的文書,交由寺院收執,且此項文書可以轉讓。公元前4世紀,希臘的寺院、公共團體、私人商號,也從事各種金融活動。但這種活動只限於貨幣兌換業性質,還沒有辦理放款業務。
羅馬在公元前200年也有類似希臘銀行業的機構出現,但較希臘銀行業又有所進步,它不僅經營貨幣兌換業務,還經營貸放、信託等業務,同時對銀行的管理與監督也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羅馬銀行業所經營的業務雖不屬於信用貸放,但已具有近代銀行業務的雛形。

❹ 金融系統禁止員工「八不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履行告知義務,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誇大收益,或者進行強制性交易;尊重其公平交易權,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不得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應當了解消費者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不得主動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應當尊重消費者的個人金融信息安全權,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其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其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應當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規定,披露收費項目和標准,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應當堅持服務便利性原則,合理安排櫃面窗口,縮減等候時間,不得無故拒絕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應當尊重消費者,照顧殘疾人等特殊消費者的實際需要,盡量提供便利化服務,不得有歧視性行為。

❺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和銷售哪些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通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產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❻ 營業執照上有「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是什麼意思 不能從事金融業務具體指那些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1、銀行業:在我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機構,自律組織,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2、保險業: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業務的行業。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3、信託業: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按照《信託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託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4、證券業:證券業是為證券投資活動服務的專門行業。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關權益的憑證。

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採取相應的行為,並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5、租賃業:是以金融信貸和物資信貸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信貸服務的經營業。一般的租賃活動,是出租人將自己擁有的物質資料按一定條件出租給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6)哪些崗位不得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擴展閱讀:

一、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

1、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2、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3、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❼ 我行理財銷售人員取得哪項資質不可以銷售理財

銷售金融產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金融機構銷售自研產品,另一種是非金融機構代銷銷售金融產品。 兩種銷售方式均須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授權許可。具體管理部門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未經備案和許可銷售金融產品是違法的。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金融產品的定性一般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
拓展資料
理財類型:
儲蓄 :不僅是普通家庭歡迎的一種投資行為,也是最常用的投資方式。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儲蓄安全可靠(受憲法保護)、手續便捷(儲蓄營業網點遍布全國)、靈活繼承。儲蓄是銀行以信貸形式調動和吸收居民剩餘貨幣資金的一種業務。 銀行吸收儲蓄存款後,以各種方式將資金投入社會生產過程中,賺取利潤。作為使用儲蓄資金的成本,銀行必須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因此,對儲戶而言,參與儲蓄不僅支持國家建設,而且還可以使自己的剩餘貨幣資金增值或保值,成為一種家庭投資行為。
炒金 : 自從中國銀行在上海推出針對個人投資者的「金寶」業務以來,炒金一直是個人金融市場的熱點,引起了投資者的關注和青睞。尤其是近兩年,國際金價持續上漲。可以預見,隨著國內黃金投資領域的逐步開放,未來黃金需求增長潛力巨大。 尤其是2004年以後,國內黃金首飾的定價方式將從價費一體化逐步轉變為價費分離,預計取消黃金首飾5%的消費稅,將極大促進黃金投資的提升。炒金業務也將成為個人理財領域的一大亮點,真正進入投融資黃金時代。
基金 : 自1997年第一批封閉式基金成功發行以來,該基金一直受到國內個人投資者的高度評價。截至2012年,該基金已大幅超越存款,成為眾多投資理財亮點中的重中之重。據相關資料顯示,國內資金凈值已超過2000億元。據調查,2013年,不少投資者對基金收益穩定、風險低等優勢和特點仍十分看好,希望通過基金投資獲得理想收益。

❽ 合眾保險人員不得從事那些金融行業

近日,《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向各銀行保險機構下發了《關於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旨在進一步完善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工作機制,防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
《指導意見》著重強調了以下幾大原則:
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
堅持健全長效機制與短期重點懲治並重,管住人、看住錢、築牢制度的防火牆。
堅持內部管控、行業自律與外部監管三管齊下。
堅持金融監管部門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聯動協調,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的監督懲處機制,形成防範打擊合力。
《指導意見》提出要預防11個重點領域的違法犯罪,包括:
嚴防信貸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1.高級管理人員強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屬越權、違規違章辦理業務等行為。
2.從業人員與外部人員共謀利用空殼主體和虛假資料等騙取銀行貸款。
明令禁止的行為有: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
嚴防同業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1.外部欺詐。
2.通過偽造合同、印章、產品等手段進行詐騙。
明令禁止的行為有:
出租、出借同業賬戶。
嚴防資產處置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1.對轉讓債權作出隱性回購或兜底承諾、發放貸款承接已轉讓不良資產、協助借款人向他人違規拆借資金歸還本機構貸款等行為。
2.利益輸送行為。
嚴防資產管理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1.超授權違規開展理財業務、修改理財產品說明書、承諾回報、掩飾風險、誤導客戶等行為。
2.表外風險傳導至表內。
3.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資金進行高利轉貸的行為。
明令禁止的行為有:
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嚴防信用卡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從業人員與外部機構或個人勾結進行信用卡大額套現、偽造信用卡、非法買賣信用卡客戶信息資料等行為。
明令禁止的行為有:
為追求業績不顧申請人實際還款能力濫發信用卡的行為。
嚴防現金管理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嚴防保險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1.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等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2.違規銷售行為向非法集資轉化;銷售假保單、非法銷售非保險產品的詐騙行為。
3.通過職務便利,利用股權、不動產、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信託計劃、私募股權基金、銀行存款質押等投資工具或者其他不正當關聯交易手段,非法套取、侵佔、挪用保險資金。
4.資金體外循環。
明令禁止的行為有:
1.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2.利用保險資金向股東或關聯方輸送利益。
嚴防第三方合作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違法轉委託、放大杠桿、多層嵌套等行為。
明令禁止的行為有:
1.將核心業務外包。
2.違規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中介、銷售和支付結算等服務。
嚴防金融市場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交易員的道德風險。
嚴防洗錢和恐怖融資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從業人員利用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從事或協助不法分子從事洗錢等犯罪活動。
嚴防信息科技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須防範的行為有:
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和管理漏洞,篡改後台數據,盜取資金,以及非法復制數據、販賣客戶信息等行為。
在強化機構內控和自律機制建設方面,《指導意見》提出如下要求:
要強化公司治理。
強化制度流程式控制制,做到有案必查、查實必罰。
加強案件風險監測和排查。
嚴肅責任追究,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清犯罪事實,不得以紀律處分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代替刑事責任追究。
完善教育培訓體系。
強化行業性約束懲戒,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導行業協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採集、共享機制,將相關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
在依法懲戒、加強監管和聯動協調方面,《指導意見》強調下列幾點:
應完善案防管理體系。
加強檢查與評估結果應用。
嚴格依法懲處和問責。
發揮聯合懲戒警示作用,達到「懲戒一個,警示一片」的效果。
強化聯動協調,形成防範打擊合力,加大金融領域反腐敗力度,積極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❾ 農行的私行代銷可靠嗎

要看情況,銀行賣的理財產品分為自營理財和代銷理財,前者是銀行發行的,後者是其它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只是一個銷售渠道,表面來看,自營理財要比代銷理財更加安全,但是細分來看不能一概而論。銀行代銷理財產品合法合規的,有銀行代理的理財產品是安全的,我說的這個安全並不說他一定保本保息,而是說這個理財產品是合法的,並不會被捲走。導致你血本無歸。嗯,但是另一方面,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由於理財經理並不是銀行的人,如果他豁出去要坑蒙拐騙的話,以他的工作地點是銀行,他穿的制服是銀行,他代銷的理財產品是銀行和各大國有保險公司合作的理財產品,要注意違規代銷行為。
拓展資料:1、銀行除銷售自己發行的產品外,也會利用本行渠道、人員銷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稱之為銀行代銷產品。目前常見的銀行代銷產品包括基金、保險、信託及國債等。在銀行代銷產品業務中,銀行作為代理銷售方,發揮營業網點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等優勢,提供產品的銷售平台,所承擔的責任與銀行自產自銷產品有較大區別。銀行代銷產品的經營主體分別是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外部機構,因此基金、保險、信託等產品的設計、投資、管理等均由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外部機構負責。
2、代銷金融產品的規范和禁止性行為
(一)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二)違反代銷金融產品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明確代銷金融產品的回訪要求,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理不當銷售金融產品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
(2)證券公司應當妥善處理與代銷金融產品活動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突發事件。涉及證券公司自身責任的,應當直接處理;涉及委託人責任的,應當協助客戶聯系委託人處理。
(3)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4)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沖突,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❿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10)哪些崗位不得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閱讀全文

與哪些崗位不得從事代銷金融產品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怎麼入侵國家資料庫不被發現 瀏覽:733
做奶茶技術哪裡學習 瀏覽:740
英雄聯盟游戲怎麼回復外面的信息 瀏覽:915
電腦如何讓程序變快 瀏覽:3
國壽付交易什麼意思 瀏覽:990
產品量大優勢什麼意思 瀏覽:171
matlab如何讀入xls數據 瀏覽:958
佛山二手車交易市場哪裡好 瀏覽:620
存錢里的交易類型什麼意思 瀏覽:31
創客雲商怎麼代理 瀏覽:312
代理行為無因性是什麼 瀏覽:816
sqi資料庫如何打開表 瀏覽:336
藝龍酒店怎麼做代理 瀏覽:703
工程技術軍官是什麼意思 瀏覽:356
加大對市場投入屬於什麼戰略 瀏覽:614
電腦版通達信如何登陸交易 瀏覽:534
沈陽傢具市場叫什麼 瀏覽:359
喬治的交易用了哪些選秀權 瀏覽:221
唐山馬市場在哪裡 瀏覽:853
華清五金機電市場往哪裡搬遷 瀏覽: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