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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定期限是多久

發布時間:2022-05-03 23:03:55

Ⅰ 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對於行政訴訟而言,不同的審理程序,審理期限是不同的。行政訴訟的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經過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三個月;但是一審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則審理期限為四十五天;二審的審理期限是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判,同樣也可以經過高級法院批准延長,高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由最高院批准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Ⅱ 行政案件的辦案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辦理時限是從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90日,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法律依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Ⅲ 一般行政處罰程序多久結束

一般行政處罰程序,會在九十日內結束,該期限從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如果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依法應對當事人處較低數額的罰款或警告的,則會在當天結束,行政機關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的期限為兩年,即違法行為兩年未被發現的,兩年後即使發現也不再追究。
當然,如果發現了違法行為,只是找不到違法行為人或者證據不確鑿,無論多久都可以追究。
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中,無論是遵循程序的行政機關還是進行司法審查的法院都把較多的注意力投入在「外部程序」——行政程序中直接關系相對人程序權利——的部分之中,而對一般程序中不直接與相對人發生關聯即歸類為「內部程序」的部分未予以相應的重視。在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在案卷歸檔時,採取分裝正、副卷的做法,把涉及外部程序的部分——行政處罰決定書、權利告知書、強制措施決定書、送達回證、詢問筆錄等裝訂成正卷,涉及內部程序的部分——立案審批表、強制措施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等裝訂成副卷,在行政處罰受到司法審查時,僅向法院移送正卷,而副卷僅在行政機關內部供留檔使用。法院在對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時,也僅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證明遵循外部程序的材料,而對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的程序步驟一般不作審查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演算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Ⅳ 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時限

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的時限是三十日,自受理之日起計算;如果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在獲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批准後延長三十日。進行鑒定的期限不算入辦案期限。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Ⅵ 如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

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Ⅶ 行政復議時效期限是多久

行政復議時效期限是六十日。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的特徵:
1、行政復議所處理的爭議是行政爭議;
2、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並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主要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
4、我國的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
行政復議機關,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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