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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司法審判的民主程序

發布時間:2024-04-23 02:45:48

『壹』 什麼是普通程序審理

問題一:什麼叫簡易程序審理什麼叫普通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是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審判程序,這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世界多數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判組織上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公訴案件出庭公訴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3.庭審程序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4.審理期限的縮短。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這些簡化的目的即在於提高辦案效率,但在訴訟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簡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請迴避、提供新的證據。進行辯論、自訴案件中申請撤訴、最後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決不可因程序簡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剝奪。
關於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三類:(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應注意這里所指的刑罰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據此條款之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都有否決權。聯系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訴人可以不出庭的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和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法院庭前審查方式的修改從表面上看是相背離的,但卻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對於這兩類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關於簡易程序與普遍程序的關系問題,我們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它們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序辦理,如果發現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應及時變更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里應強調的是:已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使發現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也不可再變更為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第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幾個階段。
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起訴方式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院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起訴時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只有在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三)舉證期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為三十日。
(四)審判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並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於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庭審流......>>

問題二:什麼叫簡易程序審理什麼叫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准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問題三:法院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問題四: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什麼差別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期限是三個月,
除此之外適用普通程序,期限是六個月。

問題五: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和意義是什麼 以民事案件為例。第一審普通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無論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結構、層次的復雜性等方面都勝於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構成了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民事訴訟法的諸多原則、制度在該程序中都有充分的體現。同時,由於普通程序規范的完整性,它能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礎性和獨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意義:
1、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任何案件只有經過第一審程序才能進入其他審判程序。因此,第一審程序相對於其他程序而言,具有通則的性質,有關審判的一般性規定都在第一審程序中予以規定,其他程序則只規定特別問題,沒有做特別規定的,要參照第一審程序中的規定進行。
2、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關鍵環節。
3、第一審程序不僅可以使各項訴訟原則和制度貫徹實施,而且還可以用直接、生動、具體的案例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覺遵守法律的觀念。
4、正確、合法地進行第一審程序,可以減少上訴或者申訴,減輕當事人不必要的負擔,提高訴訟效率。

問題六:本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什麼意思? 簡易程序由一個法官審理,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通常是一個法官,兩個人民陪審員組成。說明你的案件復雜或者其他的原因。

問題七: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針對復雜案件,由三個法官或一個法官兩個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審理期限在6個月之內鑒於時間有限,恕不能提供詳盡咨詢,如需更多幫助,可直接致電咨詢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普通程序審限為六個月,由三名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問題八:什麼是案件審理普通程序 案件審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准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頂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①准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③法庭辯論。④調解或判決。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問題九:法院的審判形式普通程序什麼意思 法院審判程序一般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就是針對實施比較清楚、證據比較充分的案件,節省訴訟資源、也節省雙方成本的方式。
而普通程序就是正常的審判程序和流程。

『貳』 司法程序指的是什麼

一般意義上的程序,泛指人們從事一定活動所經過的方式、方法、順序、步驟等的總稱。程序有法律程序與非法律程序之分,前者又根據適用的范圍、對象不同,有選舉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等之分,分別適用於選舉活動、立法活動、司法活動以及行政活動。

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司法程序是司法權的構成要素之一,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發揮著十分獨特的作用。

中文名

司法程序

外文名:judicial practic

特點:訴訟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等

屬於:司法權

亦稱:訴訟程序

簡介

司法程序的主要表現

1、程序是司法權運行的制度空間,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程序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其他內容緊密聯系,是決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3、程序制度設計是絕大部分司法改革舉措得以推行的歸宿。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質可分民事和刑事兩種程序,民事爭議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序。

分類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

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簡易程序的特點

訴訟方式簡便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採取書寫起訴狀的方式,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受理程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15日內可以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傳喚方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證人必須用傳票,並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為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為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為合法的傳喚。

實行獨任制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於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只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開庭審理程序簡便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其開庭審理程序的簡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不受庭審前通知當事人的手續和時間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前,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在3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在簡易程序中,法庭審理可在受理後立即進行,無須辦理傳喚手續,即使另行指定開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適宜的方式通知、傳喚當事人,通知和傳喚均不辦理專門的文書手續,只須記錄即可。

第二,法庭調查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的法定順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實為目的,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隨意選擇程序的先後。

第三,法庭辯論的順序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所規定順序的限制,審判人員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指令或允許某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言。但一般情況下,第一輪法庭辯論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順序,即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適用簡易程序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步驟不必嚴格劃分,可以結合進行,以達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

審結期限較短

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結期限為3個,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而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為6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次6個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不特定的期限。

『叄』 什麼叫審判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第一審判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民事審判中的基本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程序之一,它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和作出裁決等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民事訴訟案件都是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
一、審前准備的程序從第一審普通程序的一般構造來看,其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審理前的准備階段和庭審階段。審理前的准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審理前的准備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後,尚不能立即進入開庭審理階段,還必須經過一個庭前准備階段。充分作好審理前的准備工作,有利於當事人之間充分交換訴訟資料,有利於審判人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掌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收集、調查必要的證據,使開庭審理順利進行,對及時、公正地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二、開庭審理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規定,開庭審理的程序主要由以下幾個階段構成:
(一)庭審准備和宣布開庭 庭審准備是開庭審理的最初階段,是銜接審理前准備與開庭審理的一個階段,庭審准備主要完成兩項工作:(1)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日期。人民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2)發布開庭審理公告。人民法院對於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群眾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然後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是指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的訴訟活動。法庭調查是庭審的重要環節,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重要階段。通過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舉證、質證,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認證,為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客觀依據。 法庭辯論,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證據,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相互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三)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 法庭辯論終結,合議庭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後,法院必須公開宣告判決。判決的宣告有當庭公開宣判和擇日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三、審理的期限 按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肆』 中國的司法程序是什麼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

1,起訴。

2,受理。

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

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4)什麼叫司法審判的民主程序擴展閱讀

司法程序的主要表現

1、程序是司法權運行的制度空間,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程序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其他內容緊密聯系,是決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3、程序制度設計是絕大部分司法改革舉措得以推行的歸宿。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質可分民事和刑事兩種程序,民事爭議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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