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法律走程序
走法律程序書名用語是司法程序。指的是從起訴到拿到審判書為止。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
1、起訴
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審理前的准備
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
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5、拿到審判書
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1)什麼是法定程序擴展閱讀:
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㈡ 什麼是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是:
1.事先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送達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送達勞動者,始發解除效力。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往往拒簽相關文件,那麼用人單位在招聘用人過程中就應當做好勞動合同法律風險防範。比如說在招工階段可以要求勞動者在提交員工登記表時確認送達地址,或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等。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㈢ 民法的法定程序是指什麼
民法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依據是民法和民事訴訟法。民法是實體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如果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違反法定程序,那違反的法定程序就是民事訴訟法。
㈣ 什麼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1、先裁決後取證;
2、未告之相對人相關權利;
3、應當迴避卻沒有迴避;
4、超時限詢問查證,刑訊逼供;
5、非法搜查;
6、釣魚取證;
7、只有一名執法人員調查取得的證據;
8、執法人員未取得相應執法資格;
9、採取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且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0、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
11、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輕微程序違法一般有以下情形:
1、證人證言未附有證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2、檢查詢問時未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3、登記保存該證據的手續不齊全;
4、證據復印件漏掉原件持有人的簽名蓋章;
5、檢查勘驗筆錄沒有見證人簽名;
6、詢問筆錄漏掉詢問人或記錄人簽名;
7、其它輕微違法取得的不喪失真實性和關聯性的證據
㈤ 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限定的期間、在特定的階段,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及公民依法履行職責,針對某一事項具體處理問題的 步驟和方法;它具有逐步的、不可逆轉的特性。
㈥ 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序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當場執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條件)是: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處罰種類和數額限於對公民處以50元罰款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
以下罰款或警告。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
行政執法人員簽名蓋章。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實施必要的檢查,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一般程序的主要規定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有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在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在調查或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少於兩人,並應出示證件,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協助調查或檢查;行政機關在收集
證據時,可抽樣取證,經批准可先行登記保存,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調查終結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意見。如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天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依法組織聽證。適用聽證程序的條件是: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經過告知,當事人要
求聽證的。聽證結束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㈦ 法院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按照《民訴法》的規定: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一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二十三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㈧ 辦理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先由行政機關依法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然後予以立案;再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通知當事人;最後依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㈨ 什麼是程序法定原則
程序法定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訴訟程序應當由法律事先明確規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訴訟活動應當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的刑事程序來進行。程序性法律原則的功能是調整程序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公開原則、迴避原則、司法獨立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排除非法證據原則等。當然也有跨越實體與程序兩界的法律原則,例如,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等。按照法律原則設計的內容和問題不同。程序性法律原則指涉及到規定實體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實現的程序方面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㈩ 開庭審理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開庭審理流程如下:(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布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第一小點,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5.調取新證據。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三)法庭辯論(四)被告人最後陳述(五)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