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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拆遷程序如何規定

發布時間:2022-11-28 18:40:45

① 城市房屋拆遷的徵收程序流程有哪些

第一方面:土地徵收程序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第五步:徵用土地公告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第六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1、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3、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4、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5、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6、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7、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8、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第七步: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步: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九步:土地補償登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第二方面:房屋拆遷程序:1、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3、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4、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6、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7、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8、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9、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綜上所述,對城市房屋拆遷必備的流程需要先從徵收方案的制定開始,然後房屋需要通過審批,再對征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之後需要實施徵收補償的方案,只有在所有的征地補償到位之後,才能實施征地工作。

② 濟南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拆遷安置補償工作,以保證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房屋的單位和常住居民,以及進城購買或租賃房屋從事合法經營有暫住戶口的住戶給予安置。被遷戶的家庭人口按戶口凍結時的常住戶口為准。有常住戶口而不常住的、有常住戶口而無對應住房的、或只有暫住戶口而無合法住房的均不予安置。被遷戶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全部或部分不予安置。
被遷戶的拆遷安置用房,按合法居住面積計算(居住面積的計算標准見附表一)。第三條被遷戶的安置去向根據建設工程性質確定。凡非住宅建設工程和低層為公用房其餘為住宅的建設工程的被遷戶一律易地安置;其它工程的被遷戶採取就地與易地相結合的辦法安置。第四條被拆戶就地安置時,原則上按原合法居住面積安置;易地安置時,對原人均居住面積不足6.2平方米的,按6.2平方米安置。第五條對人均住房較多的被遷戶應少於原居住面積安置。就地安置時,按略高於本市近期規劃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安置標准見附表二);易地安置時,按就地安置標准酌情增加面積,但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已享受國家規定住房標准待遇的,按規定標准安置。第六條對被遷戶的實際安置面積比應安面積經少於1平方米內、多3平方米以內,或多於3平方米一戶只安一間住房的均為正常安置;除此以外超安的部分按就地安置每平方米300元、易地安置每平方米150元的標准,由被遷戶職工所在單位交納超安費,拆除私房少安的面積,按每平方米160元的標准對產權所有者作一次性補助。第七條用住宅樓安置被遷戶,根據被遷戶原住房情況和家庭成員年齡、身體狀況等合理安排樓層。一戶安置兩個或兩個(含)以上房號的,應酌情搭配樓層。第八條拆除單位非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積拆一安一。需易地建房安置的,由拆遷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部門定點後建房。建設單位持拆遷部門的證明辦理追補建房計劃,引起的各類費用均由建設單位承擔。放棄安置要求的,按原用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發安置補助費;少安安置房的,按每平方米200元計發少安房補助費;超安面積5~20平方米的,按該房商品價40%交納超安用房費,可先作臨時安置。第九條對被遷單位和住戶一次性安置有困難的,可先作臨時安置。
被遷單位的臨時安置,由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臨時安置期間,原屬辦公、倉庫類房屋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生產、營業類房屋按拆遷范圍內在編職工人數每人每月60元的標准計發補助費。
私人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臨時安置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期間,按營業執照從業人數,每人每月發給60元補助費。
被遷戶的臨時安置,採取所在單位安排、被遷戶自行找房、建設單位或拆遷部門提供房源等多渠道解決。臨時安置期間,按原住面積15平方米以內每月30元;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一元的標准計發補助費。單位解決房源的發給單位,自行安置的發給本人。由建設單位或拆遷部門提供安置房的不發補助費,並按月交納房租、水、電費。第十條拆遷租、典、借、換的房屋,安置現住戶。其中租、借私房的,由現住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按原住房居住面積每平方米160元向原房主付清補償費後,新安房的使用權屬付款單位。當時付款有困難的,由現住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與原房主簽訂一至兩年的借住合同。合同期間仍不付款的,應將新安房交還原房主使用,現住戶由所在單位安置。
有住房糾紛的,當事人應協商解決,或按仲裁、訴訟程序處理,但不得影響拆遷。第十一條拆遷徵用單位自管房和私房(含附屬物)的補償費,由拆遷部門按照本市現行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准再增加60%系數勘估作價,與產權所有者在限期內辦理拆遷補償手續,同時收回房屋產權證件:並將補償費交付產權所有者。逾期不辦的,房屋先行拆除,補償費由拆遷部門無息代管。有產權、債務糾紛限期內尚未協商一致的,先行拆除房屋待糾紛解決後再予付款。
房主要求住房產權的,可用安置房作價抵償。樓房一、四層按建築造價(不含征地、拆遷、配套等費用,下同)作價,二、三層按建築造價加5%作價,五層以上按建築造價減5%作價。安置房與徵用房兩相作價找差,付清差價款後,由房管部門發給產權證書。

③ 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拆遷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土地、房管、物價、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拆遷立項。申請拆遷立項時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拆遷用地批准書;
(五)資信證明文件;
(六)拆遷計劃。
屬開發經營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第八條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拆遷立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立項的決定。符合立項條件的,發給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項決定書,退回申報材料。第九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屬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不需辦理拆遷資格證書;拆遷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辦理拆遷資格證書。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必須委託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並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十日內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拆遷資格證書:
(一)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遷上崗證的拆遷專職人員。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提出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拆遷資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書面告知。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借拆遷資格證書。第十一條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拆遷的專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的,發給拆遷上崗證。第十二條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凍結起止時間等事項。凍結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遷人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延長凍結期限最長為六個月。逾期凍結自行解除。第十三條拆遷范圍確定後,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在凍結期間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遷入戶口或者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姻、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除外。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執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三)規劃、建設部門辦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擴建等批准手續。但屬於危房的除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第十四條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應當提出實施拆遷的方案,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內確定搬遷期限、發布搬遷通知。第十五條發布搬遷通知前,拆遷人用於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存入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監督使用;拆遷人並應當提供可供被拆遷人選擇的經濟適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現房或者期房。

④ 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佔用被拆除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五條濟南市房地產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拆遷辦)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本市市區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開發拆遷辦做好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持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向市開發拆遷辦申請拆遷凍結。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後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凍結條件的,由市開發拆遷辦發布拆遷凍結通告。自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凍結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
(二)房屋買賣、交換、贈予、租賃、抵押、析產、分列房屋租賃戶名;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凍結期限內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第七條拆遷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建設單位在凍結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凍結期限自動延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凍結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凍結自行解除。第八條建設單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開發拆遷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調換和安置用房證明。
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第九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的同時,市開發拆遷辦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布拆遷公告,將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截止日等予以公布。第十條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市開發拆遷辦提出申請;市開發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委託取得市開發拆遷辦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也可以自行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拆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
接收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第十二條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內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拆遷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拆遷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市開發拆遷辦頒發的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第十三條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除按協議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遷人應當分別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應當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截止日前。第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或者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⑤ 拆遷的正確程序

拆遷的正確程序主要包括: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人口、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核實。
2、作出徵收決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3、發出徵收公告。 徵收決定一經作出,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由被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
5、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6、實施拆除。 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將已騰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⑥ 拆遷流程及細則

法律分析:1、接受建設單位委託,由建設單位全權委託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

2、拆遷范圍內調查、摸底。

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

4、按規定委託評估單位評估。

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

6、拆遷公告。

7、召開拆遷動員會並在拆遷地段設立現場咨詢點。

8、發拆遷通知書,並會同評估單位發評估通知書。

9、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進場實際操作。

10、評估單位出具評估報告書,並送達被拆遷人。

11、拆遷實施單位根據評估報告書與被拆遷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

12、對達不成協議的申請裁決,由拆遷主管部門受理後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⑦ 拆遷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未經審批,改變土地用途、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的違法建築、超出期限的臨時建築被強制拆除,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雖被確認違法,但因該類建築不屬於合法利益,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違法拆除造成的合理建築材料損失及室內物品損失,可予支持,需要通過法院進行申請強制執行。
合法強制拆遷的程序
合法強制拆遷的程序主要有:
一、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
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五、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製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六、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

⑧ 拆遷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拆遷一般經過以下法定程序:

1、房屋拆遷部門向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

2、發布拆遷公告。作出拆遷決定的縣級以上政府應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中應包括拆遷補償方案。

3、與被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事宜,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4、在被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搬遷後,實施拆遷。

政府在發布拆遷公告時,公告期限不得少於30天。如果大多數被拆遷人對於政府公告的拆遷補償方案存在異議,政府應當召開聽證會並組織被拆遷人參加,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並對拆遷補償方案進行修訂。

如果被拆遷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政府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⑨ 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8月1日《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為貫徹實施《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48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根據《辦法》規定,市、區政府負責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現階段,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市政府負責。根據徵收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區政府可以負責其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區政府有關徵收與補償工作職責、范圍另行界定。第三條市城市建設項目審批小組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審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徵收與補償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房屋徵收事項。第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受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委託合同,並按規定支付徵收工作經費。受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一)組織房屋調查登記、核對相關數據;(二)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宣傳、解釋;(三)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匯總社會公眾意見;(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五)實施被徵收房屋拆除、渣土清運管理及公共配套設施遷移等;(六)組織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回遷安置及結算相關費用;(七)涉及房屋徵收的其他事項。第五條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發生的測繪、評估、公證、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工作費用,列入房屋徵收成本。第六條各有關單位(市相關開發投資集團、各建設單位、區房屋徵收部門等)應將下年度擬實施的房屋徵收項目報市房屋徵收部門,由市房屋徵收部門編制下年度房屋徵收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涉及房屋徵收的項目,應按程序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其中,市有關部門、市屬企事業單位和濟南高新區擬實施房屋徵收的項目,由市房屋徵收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負責編入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程序報批;區級實施的項目,由區房屋徵收部門會同區發改部門負責編入區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程序報批,並報市發改和房屋徵收部門備案。第七條《辦法》第七條第(一)至(四)項需要徵收房屋的建設項目,具備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意見的,房屋徵收部門不再征詢相關部門意見。第八條《辦法》第九條所稱「項目實施單位」,是指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等建設活動的單位。主要負責:(一)項目前期規劃策劃和可行性研究;(二)籌集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等相關費用;(三)落實安置房源;(四)協助房屋徵收部門做好房屋徵收相關工作。第九條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被徵收人有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或租賃關系證明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第十條《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獎勵是指:(一)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遷的獎勵;(二)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補助是指:(一)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范圍和標准選擇房屋的公用分攤面積予以免交的差價款;(二)房屋徵收部門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准資格的被徵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積標准之內的差價款。第十一條《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改建地段」,是指徵收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與徵收項目用地范圍同一區位的地段。第十二條房屋徵收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屋徵收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第十三條《辦法》第二十四條所稱「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房屋徵收公告發布時近期建成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設計標准和質量安全等技術規范,功能齊全、價格合理、能夠滿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第十四條《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一)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以在徵收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房改。房改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予以補償。(二)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但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房改的,徵收部門應當對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選擇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為《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百分之九十,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百分之十;被徵收房屋為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百分之十五。選擇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結清其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產權歸承租人所有。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購房資格。(三)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第十五條《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最低套型面積標准」為使用面積34平方米。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的標准為同類型新建普通商品房評估基準單價,不考慮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第十六條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范圍內有兩套或者兩套以上住宅房屋,合並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准資格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范圍外另有住房,合並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選擇房屋安置時,合並計算後的面積與最低套型面積標准之間的差價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選擇貨幣補償時,按照建築面積46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減去徵收范圍外房屋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金額。第十七條徵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第十八條《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的,實行貨幣補償。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就選擇貨幣補償分配方案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達成的協議予以補償;達不成協議的,暫時按照原有的規定辦理。第十九條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法》實施前,在徵收范圍內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登記地點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納稅記錄的,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實際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5%。《辦法》實施後,利用住宅房屋新設立工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不予增加補償。第二十條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以該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或者公有房屋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與房屋測繪機構測量合法建築的面積不符的,以房屋測繪機構測量的建築面積為准。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對房屋證載建築面積有異議的,應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後20日內委託房屋測繪機構對房屋合法建築的面積進行測量,並出具報告。在徵收簽約期限內未提供報告的,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准。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屬於未成年人(不含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內六區常住居民戶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准資格。第二十三條《辦法》規定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准分別為:(一)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總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因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徵收人需二次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上述標准支付二次搬遷費。(二)過渡期限內每月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2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算;每月總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費。(三)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生產用房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150元。第二十四條《辦法》規定的搬遷獎勵,是指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或提前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採取多種方式,本著促進搬遷的原則給予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一)徵收住宅房屋,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合計不超過30000元。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准資格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不再發放搬遷獎勵費。(二)徵收非住宅房屋,每戶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5%計算,但獎勵額最少不低於3萬元、最多不超過300萬元。具體搬遷獎勵措施在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本條第(一)、(二)項所指的「戶」,以徵收凍結通告發布之日,產權人和承租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和租賃公房憑證為計戶依據。第二十五條《辦法》規定的貨幣補償獎勵,是指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獎勵幅度根據項目情況在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第二十六條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可以沖抵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款。當事人對搬遷獎勵費及提前搬遷獎勵費的領取有爭議的,由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暫為保管。第二十七條《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渡期限,是指被徵收房屋交付之日至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的時間。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使被徵收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支付;對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1000元按1000元計發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按照1000元加上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對應的臨時安置費予以支付。第二十八條被徵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設的儲藏室、簡易房屋等附屬設施,由房屋徵收部門予以貨幣補償,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第二十九條被徵收人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網、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按照徵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准(詳見附件二)給予補償,不能遷移的按照附屬物補償標准(詳見附件一)給予補償。被徵收房屋院落內的樹木,按照徵收樹木補償標准(詳見附件三)給予補償。第三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後30日內對房屋徵收項目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證明。第三十一條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持產權調換協議或房屋安置補償協議、房屋差價款結算清單等相關材料到市房產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第三十二條《辦法》所稱「公有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國家及國有單位投資興建,分配給職工使用,並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公有非居住房屋,是指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政府規定租金標准承租的房屋使用人。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獎勵費及附屬物補償標准、設備遷移補助費標准、樹木補償標准等,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標准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制定,並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第三十四條長清區政府可自行制定相關補償費和獎勵費標准,報市政府備案後執行。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辦法》發布前已公告實施的徵收(拆遷)項目,仍按照原有規定辦理。正在自行過渡安置的被徵收(拆遷)人,自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發生的過渡安置費用按本實施細則執行。附件(一)徵收房屋附屬物補償標准項目名稱單位單價(元)項目名稱單位單價(元)一磚院牆燃氣爐個條磚院牆太陽能熱水器個磚石(亂石)院牆電熱水器個磚鋪或水泥地面硬化電表個防盜網個院內電燈(含拉盒)個柵欄式防盜門個水表井(外表)座實體和復合式防盜門個分戶水套表塊塑鋼、鋁合金窗水管營業房卷簾門水嘴(含截門)個玻璃鋼防雨罩水池雨搭洗手盆(全套)個鑄鐵暖氣片組蹲便器(含水箱)套鋼質暖氣片組坐便器(全套)套使用說明:1.被徵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補償。2.被徵收房屋裝修部分評估中已包含的項目不再另行補償。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屬物以及被徵收人對參照以上房屋附屬物作價標准補償有異議的,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後予以補償。(二)徵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准名稱單位補助費(元)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網(住宅)寬頻網(非住宅)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部戶埠埠台台(三)徵收樹木補償標准胸徑單位補償費(元)5厘米以下6-10厘米11-15厘米16-20厘米21-25厘米26-30厘米31-40厘米40厘米以上棵棵棵棵棵棵棵棵

⑩ 房屋拆遷流程及細則

拆遷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基於國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徵收范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並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的政府行為。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為例,其程序主要包括: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人口、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核實。
2、作出徵收決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3、發出徵收公告。徵收決定一經作出,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由被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
5、簽訂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6、實施拆除。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將已騰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產權證辦理的流程主要有以下五步:
第一,在辦理產權證前,購房者要自行審查開發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五證是否完備。
第二,買賣雙方在房產交易後的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第三,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第四,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第五,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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