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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程序才能使用小區公共區域

發布時間:2022-11-26 22:32:19

1. 小區里佔用公共地方算違建嗎

佔用公共地方肯定屬於違建,可以報城管要求強制拆除。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一、小區公共區域被佔用找誰?
各居民小區室外空間的管理是由小區所在的居委會承擔,對於個別住戶侵佔室外綠地、室外空間的問題,可以向居委會反映,如果無法解決,可以去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公共區域是屬於所有業主的,不能私自佔用,如果私自佔用了公共區域就是侵犯了相鄰業主的權益,是違法行為。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佔用公共區域的業主停止佔用,私自佔用公共區域所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需要佔用公共區域的業主承擔責任。
二、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的不同解決方法
第一,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
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的違規行為採取批評、規勸、整改通知、公示、制止,以及上報主管部門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怎麼辦

法律分析:業主佔了公共區域,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如個別業主拒絕業主委員會的要求,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3. 動用公共收益的程序

動用公共收益的程序是:公共收益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應建立公共收益內部審批制度,提倡按項目金額分級審批使用,出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可參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程序執行。公共收益資金使用必要性、規范性須經社區居委會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專戶資金,資金使用由社區居委會會進行全程監督。
公共收益使用應遵循下列程序:公共收益管理單位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提交屬地社區居委會備案審核;社區審核後,符合小區管理規約、公共收益使用辦法規定並認為確有必要實施的,公共收益管理單位按程序組織實施。不符合小區管理規約、公共收益使用辦法規定的,社區居委會可以要求公共收益管理人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後按程序組織實施;公共收益每次使用情況應及時向全體業主公示。業主大會對公共收益使用程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共收益是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獲取的收益,有以下幾種:
1、利用小區公共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由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交納的停車費
2、利用公共區域或物業共用部分獲取廣告費;
3、利用公共區域或物業共用部分獲取出租費
4、其他應當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4. 小區內的公共場所,業主有權私自使用嗎

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在一般情況下業主肯定是沒有權利私自使用的。其實很多人都能在小區里看見有人將小區樓下的花園圈出了一塊地,用來種一些自己喜歡的菜或是植物,還有的人會圈一塊地來養自己的寵物或再建造一些建築。但這些其實都是不對的,因為“公共場所”說白了,就是大家共有的,如果被一個人佔了肯定是不對的。因為建築區內規劃的道路是全體業主共有的,這是有明確規定的。

5. 小區公共區域被佔用找誰投訴

可以到小區所管轄的居委會物業去投訴,或者是可以找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投訴,業主委員會那邊會給小區的物業管理溝通,溝通不成的,除了可以到居委會反映可以到通過訴訟的途徑,可以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解除佔用的公共區域並且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的不同解決方法

(一)、「相鄰權」被侵害

第一,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第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

(二)、物業處理方式

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的違規行為採取批評、規勸、整改通知、公示、制止,以及上報主管部門等措施。

如果影響嚴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因侵犯「相鄰權」導致的人身損害處理方式

如果因為侵犯相鄰權而引起了人身損害糾紛,如在本案例中,該業主因為擅自佔用樓道內道路導致其他人絆倒摔傷或其他人身損害,那麼在受傷者已經完全盡到了注意義務的前提下,該業主應當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小區的公共區域被占之後可以到居委會那邊反映情況,如果是鄰里佔用了,需要和對方溝通協商,無法協商的可以找物業公司去與對方溝通,都無法解決的,也可以訴訟維權,准備好起訴狀到法院提交上去等待回復通知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

6. 物業管理的公共區域是怎麼規定的

沒有明確規定。
公共區域就是指不是私人擁有的區域,業主戶門以外的區域。包括走廊,小區花園,屋面天台、樓宇外立面、小區綠地、道路、物業用房 等等。

7.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小區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為。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停止對公共區域的侵佔,這既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二、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同時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處理類似小區業主私自侵佔公共區域的事件中,應當積極發揮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部分業主私占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進行制止既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如果其怠於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

8. 政府能不能佔用小區公共用地

法律分析:不能。佔用了公共區域就是侵犯了業主的權益,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停止佔用造成共用部位損壞的,還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意。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9. 業主有權使用小區公共用地嗎

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綠地,為小區公共用地,小區全體業主對其擁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的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由於業主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同擁有所有權,共同決定如何對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業主個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佔用小區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利用其經營的,應當徵得業主的同意。至於商業化經營所得收益,應當歸業主所有,由共同擁有所有權的業主決定如何利用。


相關法條:
《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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