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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務公開的程序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1-26 04:44:03

A. 昆明市村務公開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村務公開,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村務公開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在村務公開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全面、真實、及時、規范的原則,實行全過程公開。第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小組組長是實施村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第五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開展村務公開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建立檢查、考評、獎懲制度。第六條民政部門負責村務公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務公開監督制度。

農業部門負責村務公開中集體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監管制度,推行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會計委託代理制度。

監察部門負責村務公開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務公開的相關工作。第二章內容與程序第七條下列政務事項應當公開:

(一)各項支農惠農政策和措施;

(二)扶貧開發、救災救濟、社會捐贈、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待撫恤等情況;

(三)村莊建設、改造、拆遷方案;

(四)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對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的審計情況;

(六)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情況;

(七)宅基地的申報、批准、使用情況;

(八)新農村建設項目及實施情況;

(九)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事項。第八條下列財務事項應當公開:

(一)財務收支、固定資產購建、農業基本建設、公益事業建設、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資源開發、對外投資、收益分配等財務計劃;

(二)發包、集體經營、籌資及以資代勞、土地徵收徵用補償、救濟扶貧、社會捐贈、上級部門撥款、資產變賣等財務收入;

(三)集體經營、公益福利、固定資產購建、土地徵收徵用補償、救濟扶貧、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成員補貼及獎金、辦公、會議、差旅、衛生、接待、誤工補助、村組報刊訂閱等財務支出;

(四)現金及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集體財產;

(五)債權債務的數額及期限;

(六)收益總額、投資分利、農戶分紅、福利費及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等收益分配;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財務事項。第九條下列事務事項應當公開: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上一年度目標完成情況;

(二)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的決議、決策和措施;

(三)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成員的分工、履職、廉潔自律及獎懲情況;

(四)解決村民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為村民辦實事的情況;

(五)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結果和合同履行情況;

(六)集體資產管理和處置情況;

(七)公益事業的發展計劃及實施情況;

(八)籌資籌勞、籌勞折工標准和收取及使用情況;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十)其他應當公開的事務事項。第十條經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村務事項,應當公開。第十一條村務公開工作程序:

(一)制定村務公開方案;

(二)按照審定方案予以公開;

(三)村務公開至少每季度1次,於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公開。涉及集體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1次;

(四)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檔案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並由村民委員會統一保存,以便查詢。第十二條村務公開應當通俗易懂,採取設置固定公開欄的形式公開,公開欄的內容應當保留7日以上。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公開。

有條件的可以編發村情簡報或者使用廣播、電視、網路等形式公開。

B. 四川省村務公開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村務公開,完善村民自治,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內容、程序和時間實施村務公開。第三條村務公開堅持全面、真實、及時的原則,實行村務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開展村務公開工作的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中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村務公開的專項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村務公開的指導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完善村務公開規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情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進行村務公開業務培訓,指導解決村務公開有關異議。第二章村務公開形式和內容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置固定村務公開欄,區域較大的村應當在村民小組設置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同時可以通過會議、宣傳單、廣播或者網路等方式公開村務。

少數民族聚居的村可以採取適合本地特點的方式進行村務公開。第八條下列村務的處理預案、處理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公開:

(一)村民委員會任期內有關農村、農業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二)國家徵用土地的數量、補償費用、補償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補償費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實;

(三)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流轉、調整情況;宅基地的申請、批准等情況;

(四)村集體資產及其債權債務;村集體資產的使用、經營、處置情況;

(五)村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

(六)村民應當承擔的公共勞務和費用;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標准及數額;

(七)扶貧開發、救災救濟、社會捐贈款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待撫恤、農村醫療救助等專項經費的數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況;

(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繳納和報銷情況,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和發放情況;

(九)國家惠農補貼、扶持農業開發和資助村集體等政策的落實情況;

(十)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和人口變動情況;

(十一)村基本建設和公益事業建設的經費籌集方案、建設承包方案及項目資金使用和工程建設情況;

(十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范圍、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三)集體財務審計情況;

(十四)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情況以及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報酬與補貼情況;

(十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十六)經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事項。

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按季度定期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應當按月定期公開。第三章村務公開程序和時間第九條村務公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提出村務公開事項的具體方案和內容;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進行審查確認;

(三)中國共產黨村級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

(四)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及時公開的村務應當在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公布;定期公開的村務,應當在每季、每月結束後10日內公布。在村務公開欄公布的內容應當保留10日以上,少於10日的,應當重新公布。第四章村務公開監督第十一條村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內設立村民民主理財小組。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一般由3至9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職數,並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C. 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依靠農民群眾,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第四條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導、縣鄉為主的原則。省、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成立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領導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

(二)制定工作規劃和目標任務;

(三)督促檢查;

(四)組織教育培訓;

(五)受理村民意見;

(六)及時制止干預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為;

(七)依法指導村民參與村務管理活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財政負擔。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予以公開:

(一)財務收支;

(二)農民承擔的各項勞務和費用;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電費收繳;

(五)計劃生育指標安排;

(六)徵收、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費收支;

(七)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方案和資金使用;

(九)重點項目的環境保護;

(十)救災救濟款物、扶貧資金、國家補貼農民資金和捐贈財物的發放使用;

(十一)扶持農業開發和資助村集體資金的發放使用;

(十二)村集體債權債務;

(十三)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和有關人員的補貼;

(十四)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第七條村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員會提出公開方案;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

(三)村聯席會議確定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公布方案。第八條村務公開的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務管理活動中相對固定的事項和財物收支情況,一般每季度公開1次,也可以根據實際適時公開,但每半年至少公開1次;

(二)涉及農民利益並需政府機關批準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批復後5日內公開;

(三)村辦集體經濟項目、公益事項和時限較長的村務事項,應當及時公開決策、進展和完成的情況。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並可以通過有線廣播、閉路電視、「明白卡」、戶代表會、村民代表會議等其他形式公開。規模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應當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設立村務公開欄。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對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關心的事項,應當實行民主決策。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對下列村務事項應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一)村級發展規劃;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

(三)村集體土地的轉讓和租賃;

(四)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五)村級財務預算決算、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民委員會成員及有關人員報酬和誤工人員補貼;

(六)公益事業建設;

(七)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並和管轄范圍調整;

(九)村民認為需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

對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而未經其決定的事項,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擅自決定的事項,村民有權拒絕。第十三條民主決策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議案,也可以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

(二)議案經村聯席會議審議後,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三)決定事項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D. 村務公開都該公開哪些內容

村務公開以下內容:
(一)以上8條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E. 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和般程序什麼

(一)村務公開的內容
1.村級財務公開。包括財務收支、固定資產購建、農業基本建設、收益分配等財務計劃;集資款、土地補償費、救濟扶貧款和上級部門撥款等各項收入;生產性建設、公益福利事業、村組(社)幹部工資及獎金等支出;現金及銀行存款、產品物質、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財產;村集體債權債務;繳納稅金、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數額和投資分利等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及以資代勞情況等。
2.村民自治事務公開。包括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和補貼標准、村集體投資的項目和村辦企業的承包方案、村公益福利事業建設、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村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及土地流轉情況、村幹部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安排和民主評議情況等。
3.村級政務公開。包括計劃生育、宅基地審批、土地徵用補償、救災救濟款物發放、農村大病救助落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配、招工徵兵、優撫五保、水電費代收代繳、種糧直接補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 、教育補助、國家扶貧開發項目、社會各界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等。
(二)村務公開的主要形式
村務公開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推行「陽光村務」,在便於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路、「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有效形式公開。
(三)村務公開的時間
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我省規定,每季度首月15日為村務公開日,公開上季度村務。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

F. 村務公開的基本內容有哪些基本形式是什麼

一、基本內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二、基本形式

各地農村應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於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路、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6)村務公開的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要推進村務事項從辦理結果的公開,向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延伸。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不斷創新村務公開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村務公開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後,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

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G. 村務公開方案

村務公開方案
一、指導思想
推行村務公開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黨的基本路線和十五大精神為指導,圍繞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強化民主監督,轉變幹部作風,提高整體素質,抓好基層,打牢基礎,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二、主要內容
對群眾公開的主要內容:1、村稅費的收繳,使用情況;2、村財務收支情況;3、計劃生育情況;4、徵用土地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使用情況,村宅基地的審批情況;5、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優待優撫情況;6、水電費的收繳情況;7、招待費支出、幹部通訊工具配備及話費報銷情況;8、其它需要公開的'事項。
公開要採取相應的形式,各村必須設立固定的便於群眾觀看的公開欄,及時將應公開的內容張榜公布。
三、監督保障制度
推行村務公開制度,核心是加強監督,以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建立建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凡應公開的內容必須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群眾對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序、方式等有意見的,可以向村黨支部、村委會、村民監督組織反映,若得不到滿意答復,可按程序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各村要建立村務公開檔案,將公開的內容、時間、地點、責任人以及群眾提出的問題和對問題的答復,處理結果及時詳細地記錄在案,長期保存備查。
四、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推動工作全面開展
要充分認識村務公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4月底前各單位要成立村務公開領導小組。
要進一步提高深化和規范村務公開工作,實現村務公開達到100%,要緊緊抓住基層幹部群眾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拓寬公開的內容、規范公開的形式,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公開的實效性。
各單位要經常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發現、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以點帶面推動全局。區民政局將在7月、12月對全區村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

H. 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村務公開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對村務進行民主監督的權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進民主管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務公開工作。第三條村務公開應當堅持全面、真實、及時、規范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內容、步驟、時間、形式實施村務公開。
村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中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
財政、司法、監察、人口與計劃生育、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村務公開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和指導,承擔下列工作:
(一)幫助完善村務公開規章制度;
(二)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調查和協調處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
(四)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第二章村務公開的內容第七條下列經濟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一)集體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實施;
(二)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結果、費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經營狀況;
(三)集體建設用地和房產的經營管理;
(四)農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濕地、灘塗、水面等的承包經營;
(五)財務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
(六)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
(七)集體土地徵用的數量、補償標准及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分配;
(八)辦公經費的使用;
(九)水電費的價格、用量和收繳。第八條下列社會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一)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
(二)公益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實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名單、批准胎次、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輔助、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等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公開的內容;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撥的救災救濟款物、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等專項經費和種糧直接補貼、五保供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各類補助的數額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贈情況;
(六)學齡兒童的入學情況;
(七)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議費用收繳及使用情況;
(九)舊村改造規劃、拆遷補償標准及拆遷戶補償數額;
(十)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標准及數額。第九條除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經1燉10以上村民或者1燉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應當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全面宣傳涉及農民利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應當隨著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拓展和豐富村務公開的內容,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其保存期限與村財務賬簿相同。第三章村務公開的程序第十三條村務公開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依法提出村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具體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按照規定的形式和時間予以公布。第十四條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至少每3個月公開1次。其中,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1次;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於5日的,應當重新公布。
具備條件的村可以通過會議、廣播、電視、網路以及書面等形式公開村務。
村民委員會管轄多個自然村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分別在各自然村公開村務。

I. 湖北省村務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以及有關方面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和指導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按照規定程序、時間、形式,將涉及村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如實公布於眾。第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農業、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村務公開方面的工作。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接受村民的監督。第六條 村務公開的基本內容:
(一)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
(二)年度財務計劃及其各項收入和支出;
(三)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債權債務,村民依法承擔的稅費、集資款;
(四)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情況、土地等生產資料和各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費的收繳情況;
(五)興辦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六)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補貼標准及數額、村民義務工及農田水利建設用工情況等;
(七)救災救濟、移民安置款物的發放情況;
(八)被徵用土地及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支情況;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況;
(十)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十一)村民戶籍關系變更情況;
(十二)落實計劃生育規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結婚登記人員名單;
(十三)村委會換屆選舉或村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調整後的村財務和有關工作交接情況;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費項目、依據、標准以及收繳情況;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十六)徵兵、聘用管理人員等村民普遍關心並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財務收支應當分類逐項逐筆公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財務開支。第八條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財務監督小組,對本村村務公開工作實施監督。村財務監督小組由3至7名村民組成。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務監督小組的成員。財務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第九條 向村民公布的財務收支及經濟往來事項,應由村財務監督小組、鄉鎮經管站對村財務帳目、憑證等進行審核和審計,確認是否合法、合理、准確無誤,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在村務公開欄向全體村民公布。
實行公開的其他事項,由村民委員會審核後公布。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開張貼(掛)村務公開的內容;或利用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印發公開信等多種輔助形式公開村務。
需要全體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務事項,可以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公布。第十一條 村財務事項一個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項可以根據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時公布。有些時間跨度較長的事項,可以分階段公布進展情況,事項全部完成之後,及時向村民公布全部結果。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須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要真實、完整、規范,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目、憑證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三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村務提出質疑或質詢;
(二)有權委託村財務監督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憑證: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村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四條 村財務監督小組在對村務公開實施監督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村財務收支帳目、憑證;
(二)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
(三)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四)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復並予以改進。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熱情接待村民查詢,並做好解釋工作。對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見,應認真研究,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村民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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