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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該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2-10-03 19:46:07

㈠ 請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物品應當如何處理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物品被強制執行的物品會被拍賣和變賣。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後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後償還。並結束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㈡ 進入執行程序怎麼辦

摘要 根據您的提問,給您做出了以下總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進入執行程序後如何保全

㈢ 強制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 訴訟保全 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 債務 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 傳喚 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 房產證 、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 專利 和 商標 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後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㈣ 執行案件重復立案如何處理

執行案件重復立案,可以作銷案處理,既然之前已經就同一案件立案受理,此後重復立案受理的案件就應該作銷案處理。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是參照關於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相關規定。也可以裁定終結執行,因該案屬重復立案,則在後受理的執行案件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
法律分析
所謂不予執行是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時,法院經審查認為有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不予執行制度具有以下特點:適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須符合法定條件;適用的對象為非訴法律文書。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出現法定情形,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進行,因而依法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對於重復立案的執行案件,因之前已經立案執行,在後的執行案件已經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即使之前的執行案件已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如申請執行人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而無須重復立案。立案時間先後為標准,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規定了解決重復立案的規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再重復立案;如果該法院已經立案,在立案後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先立案的,一般應當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㈤ 在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聯系不上對方,此時應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能不能找到被執行人和案件是否能執結關系不大,法院的人力有限,並不是你找到了人,法院就會給你做拘留;即使做了拘留,被執行人未必就會履行還款義務。在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聯系不上對方,此時應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此時應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被執行人避而不見,規避執行,情節嚴重的,涉嫌拒執罪的,可以由執行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旦案件由執行程序轉為刑事程序,那麼公安機關就可以利用刑偵技術進行查找被執行人。但是實踐中,拒執犯罪有比較嚴格的犯罪構成要素,普通的逃避很難構成拒執犯罪。

㈥ 企業破產後執行案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㈦ 被執行庭執行的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升級為刑事詐騙案件了,那麼執行庭該如何處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案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之規定,本案涉及到民刑交叉的情形。在民事訴訟案件裁判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後,如該案又涉嫌刑事犯罪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則民事案件需要等待刑事案件裁判結果做出後,再行處理,一般法院會中止執行程序。由於您提供的案情較為簡單,不妨委託專業律師,向律師詳細陳述案情,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以獲得完整解答及進一步幫助。

㈧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規定包括哪些方面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 訴訟 執行程序的規定包括哪些方面? 一、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 行政處罰 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仲裁法 》有關規定作出的 財產保全 和 證據保全 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 強制執行 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准。 6.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7.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 9.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二、執行 管轄 10.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 級別管轄 ,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11.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 證據 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12.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13. 專利 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 法規 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5.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轄。 16.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 指定管轄 。 17.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三、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 繼承人 、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 贍養費 、 扶養 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20.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 身份證 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 營業執照 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 繼承 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21.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22.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 代理 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 授權委託書 ,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許可權。 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23.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 四、執行前的准備和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 24.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 債務 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25.執行通知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26.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採取執行措施。 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採取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執行措施,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 27.人民法院執行非訴訟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可向製作生效法律文書的機構調取卷宗材料。 28.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29.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 傳喚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30.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櫃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五、金錢給付的執行 32.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 )、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33.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4.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3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36.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7.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8.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有關單位。 39.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權 、 質押 權或 留置權 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41.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 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採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辦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財產,可以指令由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辦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承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43.被扣押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5.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後,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財產無法委託拍賣、不適於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47.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48.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控制變賣的價款。 49.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後,必須即時錢物兩清。 委託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 50.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 專利權 、 注冊商標 專用權、 著作權 (財產權部分)等 知識產權 。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對前款財產權,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5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 公司法 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 債權人 ,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 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 強制執行程序 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六、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 57.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58.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後,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59.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或裁定以物抵債後,需從現佔有人處交付給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和本規定57條、58條的規定。 60.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履行。 對於可以替代履行的行為,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為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對於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八、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70.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71.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72_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項內容中止執行。 73.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74.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75.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遇有本規定72條規定的情形的,或執行的財產是上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財產時通有本規定73條、74條規定的情形的,需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九、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76.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77.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 合夥人 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78.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79.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為兩個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 注冊資金 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81.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82.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注冊資金範圍內或接受財產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8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 十、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 84.被執行人或其 擔保人 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85.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 證人 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86.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87.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專門是針對於雙方因一些問題協商不下的所直接走的一個訴訟行為,而這種行為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完成,我國的民事訴訟是包括很多方面的,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得的合法利益,不同的案件用不同的方法來進行處理。

㈨ 保全財產進入執行程序後如何處理

保全財產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財產保全之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的順序是按照債權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執行的。在財產保全之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財產保全就自動轉化為對財產的查封等。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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