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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登記薄抵押信息哪個為准

發布時間:2023-02-02 15:07:03

⑴ 房子私人抵押不動產證有什麼記號

房子私人抵押不動產證沒有記號。想知道房子有沒有被抵押,看房產證在不在賣方人手中,其次要看在他的房產證第二頁上面下方的權利登記處,又沒有房屋的他項權設定。一般。如果房屋由他項權利設定的,會在房產證上有所體現,會有當地所在區域的房屋建設委員會的抵押專用章蓋在房產證上面。

不動產證的含義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權證,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⑵ 房屋登記信息核檔證明是什麼,謝謝

房屋登記檔案信息以記載於登記簿的信息為准。一般包括:自然狀況(房屋坐落、面積、建成年份、結構形式等);權利狀況(所有權人姓名、取得方式、登記要件等);其他狀況(權力限制如抵押、查封等)。查詢這些信息是有限制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查閱全部信息;其他利害關系人只能申請查詢自然狀況和其他狀況中的權力限制情況。國家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產權證明是要收費的。

⑶ 最高人民法院:抵押登記的時間究竟應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抵押登記時間應依抵押權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完成時間確定。權利證書上記載的抵押權設定時間早於抵押登記實際完成時間的,應以抵押權實際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時間作為押登記完成的時間,並以此為基礎來確定第三人是否知曉不動產登記權利狀況。

除法律明確規定外,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抵押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權即未設立,不僅不能取得對抗後續權利人的效力,也不能取得優先受償的效力。進行不動產登記,應注意申請查閱不動產登記簿。

《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該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結合以上兩個條文可知,確定權利人是否享有不動產物權(包括不動產抵押權),應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不動產權屬證書僅為證明不動產權利的證據之一,不具有絕對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原則上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因此,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查看當事人的權屬證書固然重要,但更為重要的是要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查閱不動產的權屬狀況,防止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情況與不動產權屬證書不一致。

⑷ 房產證抵押與房屋登記簿抵押處置區別

有必要說清楚房屋使用權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關系。房屋一旦合法建成,滿足房屋登記要件規定條件,履行法定房屋登記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權。完成這一過程都要記載於登記簿,留存於房地產登記機構,而《房屋使用權證》則頒發給個人。理論上講,二者應該一致,當二者沖突時,以房屋登記簿為准。就像居民身份證一樣。
房屋登記簿與房屋所有權證共生共存,一經辦理房屋登記,就會同時產生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二者只是存在形式不同,一個存檔於房屋登記機構,另一個頒發給房屋所有權人。
另外,房地產抵押,抵押物應該是房屋,抵押登記的結果還是要記載於登記簿。此時,房屋登記機構會將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收回,另行頒發《房屋他項權證》。當實現抵押權時,按照實際情況辦理本登記。

⑸ 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不一致時以哪個為准

在交納購房定金以前,小吳專門讓賣房人老金把該房屋的房產證帶來看了看,證明該房屋的面積確實是八十平方米,老金確實是房屋的所有人。小吳這才放心地與老金簽訂了購買房屋的合同,約定七天後到房管局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那天,小吳和老金一起來到房管局。在辦理時小吳和老金吃驚地發現,老金的房屋上有銀行的抵押權。原來,老金的兒子做生意急需用錢,就背著老金,拿著老金的身份證等證明文件私自以老金的房屋作抵押到銀行借了二十萬元錢。老金一直不知道。今天想賣房子要過戶時才發現。 老金自己拿的房產證和房管局的登記記載不一致應該以哪個為准呢?此生活實例應該如何處理? 權威解說 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制度」,即不動產權利除依法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之外,還應由登記機關發給相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我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因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種類的不同而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土地權屬證書。例如,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書等。第二類是房屋權屬證書。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登記發證制度在我國實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同時也隨之產生了相應的問題:即由於登記發證制度的存在,造成在不動產登記中出現了兩個有關不動產權屬和內容的證明文件:一是不動產權屬證書,二是不動產登記簿。而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即使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之後再進行不動產權屬於的登記並頒發證書,但仍會出現登記簿上記載的事項與不動產權屬證書不一致的情形,這時應該以哪個文件為准來確定不動產的歸屬?下面就來分析一下: 在我國,部門規章把不動產權屬斑點書定性為不動產權屬的唯一合法憑證。例如,現行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房產旆)是「權利人合肥市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新頒布的《物權法》第十七條則否定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唯一合法證據這一規定,將其重新界定為「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物權法》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不動產權屬證書主要有兩方面的證明作用:一是不動產權屬證書具有說明權利的作用;二是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起到證明登記行為完成的作用,登記機關在接受了當事人的申請並完成不動產的登記後,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由此可見,不動產權屬證書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具有代表不動產物權的功能。實踐中,不動產權屬證書僅僅在交易中起著初步的證明作用,在發生糾紛時不能作為確定不動產物權的最終證據。例如,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出賣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買受方也可以據此認為出賣方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而與之進行必要的磋商。

⑹ 房屋他項證登記的期限與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期限不一致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六十一條: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准。
根據《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中提到與抵押登記中的金額有關的分別是: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最高債權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數額;在建工程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最高債權額等。
如果登記了錯誤的債權數額,可能導致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不能完全足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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