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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申請不明確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6-26 20:56:02

A.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

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B. 申請對歷史信息公開如何處理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如何處理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以下七步順序進行,即補不補——是不是——誰負責——有沒有——給不給——怎麼給——怎麼答。具體分述如下:
第一步:補不補,判斷是否需要補正。一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符合法定的要求,具體來說,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是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三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如果申請人的上述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如果申請人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郵寄給了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比如某某局長收,或者郵寄給了辦公室以外的其他科室,則該申請不是一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處理。但是,如果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收到後將該申請轉交給了辦公室,則是一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相應地,答復期限自辦公室收到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轉交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二步:是不是,判斷是不是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的定義,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這是我們判斷是否是政府信息的依據。從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比如黨務信息、司法機關的信息就不屬於政府信息。因為黨的機關和司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並且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
第三步:誰負責,判斷誰負責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由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沒有相應的法定職權。如果本行政機關沒有相應的法定行政管理職能,則不負責公開相應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但要注意的是,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第四步:有沒有,判斷有沒有政府信息。這需要行政機關進行相應的檢索,如果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這里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自始至終不曾產生的政府信息,包括需要分析、加工製作的信息以及法律上應當存在卻沒有製作的,屬於政府信息不存在。比如,該依法應當製作卻沒有製作的法律文書,就屬於政府信息不存在。另外,本機關以不存在信息為理由進行答復需慎用,要確實經檢索沒有,因為一旦發生訴訟,行政機關要負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要證明履行了合理查詢、檢索相關政府信息的義務,因而要慎用該理由。
第五步:給不給,判斷給不給政府信息。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二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三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匯總、分析的,以及內部信息和過程中信息、執法案卷信息、信訪舉報投訴信息,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四是特殊情況下不給。如果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但要注意的是,這是指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而言,如果申請人向不同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例如向幾十個不同的行政機關申請,這種情況下不算超過合理范圍。另外,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六步:怎麼給,判斷怎麼給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七步:怎麼答,判斷怎麼答復申請人。這要分以下七種情況進行答復。一是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是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是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是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是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是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是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最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以上七步法是線性排列的,一定要按照順序依次進行處理。

C.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D. 政府信息公開補正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E.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F.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以下哪些答復不符合規定

除「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等內容。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6)信息公開申請不明確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規定:

1、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G.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體應當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H. 如果政府部門不公開政府信息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I.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如何作出答復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一條 (一)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J. 省級以上政府信息公開時限規定

關於政府信息公開時限的規定為: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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