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傷二級賠償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准如下:
醫療費
醫葯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葯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准計算。
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准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人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准,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殘疾賠償金。
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1)重傷的賠償數據有哪些擴展閱讀:
相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規定: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㈡ 人體重傷賠償標准
自己算算吧。
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其中「傷殘賠償總額」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居民(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齡來計算確定,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責任系數」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方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如對方全責則為100%。
「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在幾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等級具體等級對應的傷殘賠償指數為: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1、醫療費賠償計算公式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葯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參照當地的伙食標准×住院天數
3、營養費賠償計算公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4、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5、陪護費賠償計算公式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准×陪護時間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6、交通費賠償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賠償計算公式
住宿費賠償金額=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准×住宿天數
8、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計算公式
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10、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計算公式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11、喪葬費賠償計算公式
喪葬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12、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13、精神損害賠償: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酌情掌握。
傷殘等級與賠償系數對應表:
十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0%
九級傷殘,賠償系數為20%
八級傷殘,賠償系數為30%
七級傷殘,賠償系數為40%
六級傷殘,賠償系數為50%
五級傷殘,賠償系數為60%
四級傷殘,賠償系數為70%
三級傷殘,賠償系數為80%
二級傷殘,賠償系數為90%
一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00%
㈢ 交通事故中重傷者獲得哪些賠償 金額在什麼范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准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㈣ 重傷二級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重傷二級賠償標準是需要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其具體賠償項目有: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㈤ 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傷的賠償項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的標准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第三十八條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九條 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並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葯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
㈥ 司法鑒定重傷二級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如果是二級傷殘,可以請求賠償醫葯費、醫院伙食補助費、後期治療費、營養費、護理費
、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法醫鑒定費、精神撫慰金。每種費用的計算都有嚴格標准。
㈦ 輕傷與重傷的鑒定標准及賠償
你最好去做一下傷殘鑒定才能確定是輕傷還是重傷。賠償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等,等傷殘等級鑒定後還有一次性傷殘賠償金
㈧ 交通事故重傷標准,交通事故重傷賠償有哪些標准
重傷鑒定標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