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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代理機構

發布時間:2022-11-28 07:09:11

⑴ 代理機構是什麼意思

代理機構顧名思義就是中介服務機構,主要以在專業領域中,具有一定上下游業務資源,利用這些資源達成業務合作為前提的收取居間服務傭金的機構。

⑵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的種類有網店代理、酒類代理和產品類代理三種。

1、網店代理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銷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

一般來說,網店代銷人將批發網站所提供的商品圖片等數據放在自己的網店上進行銷售,銷售出商品後通知批發網站為其代發貨。銷售商品只從批發網站發出到網店代銷人的買家處,網店代銷人在該過程中看不見所售商品。網店代銷的售後服務也由批發網站行使。

網店代理是為了避免囤貨而產生的供貨形式。

2、酒類市場尤其是白酒市場擁有者很好的市場前景,已經迎來了第四次漲價浪潮。這為一批商家帶來了機遇,眾多的投資者,創業者紛紛進入這一市場,做起了白酒代理商

一個優秀的酒水品種是創業者和投資者獲得回報的關鍵。所以,白酒代理一定要很好的把握質量,品牌,推廣和潛力四個特點。此外,作為一名優秀的代理商,擁有較多的經驗是非常重要的,做到這幾點,把握時機,贏得最大的利益。

3、產品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產品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產品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准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2)哪些屬於代理機構擴展閱讀:

專利代理條例

(1991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號發布 2018年9月6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專利事務。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第八條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

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滿1年,並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從業。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專利代理師通過互聯網備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 專利代理執業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託,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以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專利事務,也可以應當事人要求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後,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指派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指派的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根據專利代理機構的指派承辦專利代理業務,不得自行接受委託。

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師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其在執業過程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離職後,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任職的專利代理師,不得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收費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國家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組織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為公眾了解專利代理機構經營情況、專利代理師執業情況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後,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二)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

(三)指派專利代理師承辦與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專利代理業務;

(四)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五)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

專業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二)自行接受委託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五)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開展與專利有關的業務,但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代理國防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家國防專利機構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依法執業的專利代理人,在本條例施行後可以繼續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⑶ 招標代理機構有哪些類型

招標代理是一般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招標人的委託或授權辦理招標事宜的行為。招標代理機構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建設部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商務部負責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進行國際采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財政部負責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是指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對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5、葯品招標代理機構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並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備案。
6、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科技部負責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負責全國范圍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資格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並具體負責國家科技計劃中重大項目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資格認定。

⑷ 我國招標代理機構的類型有哪些

招標代理代理類型廣泛,但並沒有具體的類型。要是有的話招標代理的類型一般都是按專業分的,像是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水利工程招標代理,交通工程招標代理,國際招標招標代理等。

⑸ 請問招標代理機構有哪幾種分類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建設部負責資格認定工作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商務部負責資格認定工作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財政部負責資格認定工作 對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6)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科技部負責資格認定工作 來源:網路 作者:不詳

⑹ 專利申請代理機構分類有哪些

我國《專業代理管理辦法》中規定,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對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以該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我國目前的專利代理機構有三類:

⑴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部,可承辦國內外專利代理事務。我國《專利法》第20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託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⑵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專利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專利管理機關同意可以辦理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⑺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采購代理機構應是依法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有能力和良好信譽承擔政府采購的業務代理工作。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是援受采購人的委託,以采購人的名義,利用招標等方式,為采購人擇優選定供應商。它要向委託人或中標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主要負責分散采購的代理業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利益主體,應當對包括自身在內的政府采購當事人負責,自覺股行政府采購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開展代理采購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⑻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什麼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根據采購人的委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包括事業單位性質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中介性質的采購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條規定,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⑼ 專利代理機構的種類及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目前我國專利代理機構的種類及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有哪些?下面小編為您介紹有關這方面的相關內容。專利代理機構的種類及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專利代理機構的種類及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一、專利代理機構的種類專利代理機構的種類包括:(一)國防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承接國防專利申請及有關國防專利事務和本單位內部的專利事務的委託,不得承接社會上的專利代理業務及專利事務的代理委託。一般來講,國防專利代理機構具有本系統或本單位內部知識產權事務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二)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承接我國單位和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的代理委託,以及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組織來我國申請專利、辦理有關專利事務的代理委託;也可以接受台灣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來大陸申請專利、辦理有關專利事務的代理委託。(三)普通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承接我國自然人、法人的委託,從事國內專利事務的委託代理業務;也可以代理台灣自然人在大陸申請專利等有關專利事務。二、專利代理機構業務范圍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一般包括:(一)幫辦專利事務:包括代寫申請文件、代辦手續、代交文件和費用;(二)相關法律事務咨詢;(三)專利檢索,監視專利期限;(四)幫辦專利項目融資、轉讓、中介的業務;(五)承接專利項目市場調研、撰寫可行性報告;(六)專利打假,代寫訴訟文件;(七)幫助發明人組織各種專家鑒定、會議研討和項目論證等業務。這些業務都是有償進行的。專利申請人需為此支付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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