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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英語中的表見代理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0-03 18:27:49

⑴ 表見代理 概念是什麼啊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
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簡介
表見代理也為我國法律所確認。正如《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適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據。代理制度的產生,實現了行為主體與行為後果的分離,使民事主體的民事能力得以擴張和延伸。這在社會生產日益專業化、規模化,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化的現代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但是與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無權代理現象,卻不時給代理制度帶來不穩定因素,對各方利益影響甚大。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十分復雜,大致分兩類:即值得第三人信賴的無權代理(即表見代理)和欠缺信賴價值的無權代理的經常發生,常伴隨著責任糾紛。在真正的權利人與善意相對人這間的利益權衡方面,雖然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堪稱社會經濟秩序的根基,盡管羅馬法上「任何人不得將超越自己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的法諺至今猶存,藉以保護所有權的安全即「靜的安全」,但是在以社會本位立法思想為背景的現代市場經濟中,羅馬法上述經典原則已經被眾多的例外弄得千瘡百孔,而通過權利虛象代替權利實象的方法,保護第三人對由真正權利人所造成的表見事實的信賴,即「動的安全」,已經成為各國民法所追求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價值。對此,我國對有些雖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仍然認定為有效,即:行為人的代理後果由本人承擔。最典型的就是表見代理。編輯本段構成
根據上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表見代理
1、已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了代理行為。 2、相對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 4、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成立、生效要件。 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編輯本段特徵
表見代理的特徵表現為: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繫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1]編輯本段功能
表見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表見代理體現著當事人無過錯條件下的選擇。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人與代理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由本人承擔。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無過錯的,對這一點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是沒有爭議的。 第二,表見代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利益的法律衡平,進一步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是為了保障財產的動態安全,也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既為了保障動態安全,也為了保障靜態安全。 第三,表見代理是效率重於公平的體現。從表見代理的規定來看,盡管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實際上並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為結果,而本人又無過錯的情況下,讓本人對代理人的行為後果負責,實質是對本人意志的一種強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見代理制度的建構,很大程度是因為在表見代理所設定的情況下,代理人的財產和信譽已不足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善意無過錯相對人的權益就無法保護,財產權益勢必遭到損失。 因此,表見代理是在保護無過錯的本人權益還中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的兩難情況下所作出的艱難選擇。從兩者權益的法律價值來看,不保護本人的權益僅僅是一個民事主體的損失(有的情況下還不一定有損失,如由本人與相對人全面履行一個代理人和相對人簽訂的一個合同),而不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不僅僅是影響一個善意相對人的權益問題,將影響民事主體參與市場活動的信心、改變市場主體的數量、降低市場的活動、擾亂市場的秩序、降低市場經濟的效率。[1]編輯本段類型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見代理表現形態有三種。即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許可權逾越型表見代理和許可權延續型表見代理。 1、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 授權表示型的表見代理,又稱由於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見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而實際上並未授權,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造成第三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時,本人要對相對人承擔實際授權人的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我國民法上授權表示型的表見代理有如下幾種類型:
《合同法》
1)本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向相對人表示已經授權而實際上未授權,相對人依賴本人的表示而與行為人進行的交易行為。這種情況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廣告授權方式的相對人為公眾),本人對於自己的授權聲明,可以撤回,但是應在相對人與行為人的民事活動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應有效地到達相對人,一般應以授權聲明同樣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將其具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書印鑒交與他人,他人憑此以本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相對人對此信賴而進行的交易。這些文書印鑒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蓋章的空白證明信,空白委託書,空白合同文書等。這些文書印鑒本身雖然不是授權委託書,但其與本人有密切聯系,具有專用性,起著證明代理權的作用,善意相對人因此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應構成表見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本人知道他人沒有代理權而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時,應對他人的無權代理行為明確表態。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態度,可以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認,則等於授予行為人代理權或者是事後追認,這種事後授權行為追認行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轉為有權代理,本人應承但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特別說明,此種追認行為應在相對人行使撤銷權之前進行)。如果本人表示否認,則行為人的無權代理成為狹義的無權代理,由行為人自己負責,本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無權代理,既不承認,又不作明確的否認,為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應認為成立表見代理。 4)允許他人作為自己的分支機構進行活動。聯營活動中,一些牽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進行活動。企業集團改制的過程中,一些核心企業為擴大規模,允許其他企業使用自己的集體商標,以集團分支機構的名義行事,實際上這些單位或個人經營上各自獨立,並沒有劃入該法人的范圍。然而,善意相對人並不知情,一旦這些「分支機構」與相對人發生糾紛,牽頭單位則以自己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因為根據民法基本理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為法人的組成部分,法人要對其民事活動承擔責任。因此,這些本來並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單位,以法人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活動,使善意的交易相對人認為其為該法人的行為時,應成立表見代理。 2、許可權逾越型表見代理 許可權逾越型表見代理,又稱為超越代理權的表見代理,代理許可權制的表見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權,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這一限制不一定為相對人所知,如果表現在外的客觀情況,能使善意相對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與其為民事行為,就構成表見代理,由本人承擔其後果。這就是現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原則。 許可權逾越型表見代理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本人雖對行為人的代理權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託授權書中說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權,但事後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顧其限制而按原來的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但相對人並不知情,這時,應構成表見代理,由本人承擔其後果。 2)本人委託授權不明,而客觀情況又能使善意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即使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權范圍,也成立表見代理。 3、許可權延續型表見代理 許可權延續型表見代理,又稱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代理權撤回的表見代理。這種類型指本人與行為人曾有代理關系,但代理權已經終止或撤回後,本人未及時向外部公示,相對人並不知情。因此,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其代理權的終止和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後的代理。本人應當在出示給第三人的授權委託書中載明代理期間及代理事務。如果本人沒有作出明確記載,即使其與代理人對代理權的消滅事由有過約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這種情況,仍與代理人為訂立合同,則成立表見代理。 2)本人撤回委託後的代理。代理權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這種撤回行為屬單方法律行為,撤回的通知到達代理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時,本人應收回代理證書,通知第三人,或者發布代理權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沒有這樣做,致使相對人不知道代理權已不存在,仍與代理人為民事行為,則構成表見代理。編輯本段產生後果
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對方的方式作出。本條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撤銷權。而《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情況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是這種情況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與第48條的規定中的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其根本區別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本無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2. 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後,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後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一樣,即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前面所舉的構件廠從水泥廠購買水泥的例子,雖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許可權,簽訂了一份數量和付款方式都與被代理人真實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見代理成立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須接受這一事實,承擔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該構件廠一方不得以業務員越權代理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 3. 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託關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賠償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 4.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依法賠償。同時,並非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都必然對被代理人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使被代理人從中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

⑵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但因某種表面現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有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本人承擔的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
1、行為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相對的第三人訂立合同。
2、訂立的合同須具備合法的成立要件。
3、行為人要有讓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或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無權代理,要構成表見代理,第三人須舉證證明自己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即盡到另外形式審查義務,但無需核實;客觀上第三人需要證明權利外觀的存在,即介紹信、交易習慣、蓋有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偽造或盜竊蓋有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的除外。構成表見代理後,行為人所是實施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第三人可以選擇,即第三人既可以主張有權代理的效果,亦可在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認生效前,行使撤銷權。
若第三人系善意但有過失,則不構成表見代理,其為善意相對人有選擇權,可以請求行為人繼續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⑶ 什麼是表見代理,請順便舉個例子,謝謝

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結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下列情形行為人訂立的合同構成表見代理。

1、行為人曾經是代理人並且與相對人發生過訂立合同行為,訂立的合同上加蓋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2、行為人曾經是代理人並且與相對人發生過訂立合同行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提供了加蓋有被代理人印鑒的介紹信。

3、行為人持有證明代理權的證書,並且按照一般商業習慣和理性認識無法從證書內容判定所訂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許可權。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為人代理權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斷該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對。

6、被代理人應當知道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對。



法律特徵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繫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表見代理合同、網路-表見代理

⑷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法律原因,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註意表見代理問題,對自己,他人及社會的利益負責。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3、須相對人為善意。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權代理,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什麼是表見代理?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⑸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1、主體上代理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實際擁有代理權,則為有權代理;2、主觀上相對人是出於善意。即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所為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行為;3、存在客觀事由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4、相對人基於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⑹ 什麼是表見代理,舉例解釋下

表見代理,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例如本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向相對人表示已經授權而實際上未授權,相對人依賴本人的表示而與行為人進行的交易行為。這種情況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廣告授權方式的相對人為公眾),本人對於自己的授權聲明,可以撤回,但是應在相對人與行為人的民事活動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應有效地到達相對人,一般應以授權聲明同樣的方式做出。



(6)商務英語中的表見代理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在符合以下要件時,被代理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在訂立合同行為與過程中存在表見代理行為。

表見行為指行為人表現出的其享有代理權的外觀或被代理人表現出的授予行為人代理權的行為或語言。表見行為包括兩類:第一類是行為人方面存在的使人以為其享有代理權的外觀;第二類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的使人誤認為授予行為人代理權的行為或言詞。

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主觀上屬於善意。

構成表見代理對相對人的主觀方面有兩層要求,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相信是有理由的。

⑺ 什麼是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是實施了代理行為,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進而與其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就是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雖然本質上是無權代理,但是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實踐中也有可能表現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後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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