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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其他說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7-23 11:45:31

Ⅰ 「總代理」、「獨家代理」、「一般代理」有什麼區別呢

"總代理"就是全中國內某個產品的唯一代理。

"獨家代理"就是某個省,某個區的沒有相同產品的代理。

"一般代理"就是僅僅只能代理某樣產品。

上述三種代理按許可權大小不同劃分的。

1.獨家代理:是指委託人給予代理人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某種或某些制定商品專營權的代理。凡是在該區域和時間內進行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商完成,還是由委託人直接與買主達成的,代理商都可按成交額提取應有的傭金。

(1)獨家代理的優點:

①有利於調動代理商的積極性。代理商不負擔經營虧損風險,又有專營權,多干多得。

②委託人比較主動。委託人掌握商品的成交價格,一般不會出現代理商控制市場的情況。

③有利於集中推銷。代理商經營集中,便於集中推銷。

(2)獨家代理注意事項:

①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代理協議;

②詳細規定傭金支取辦法。

3.總代理(許可權最大):

是指委託人在指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設立全權的代理。總代理,既享有專營權,又可以代表委託人從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處理貨物等各種商務活動,還有權代理委託人從事一些非商業活動。總代理許可權最大。由於全權代表委託人,因此選擇要非常謹慎。在出口業務中,一般不宜採取總代理。

(1)代理的其他說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商務代理概念

就是代理人為被代理人代理商業事務並收取傭金的商業活動。商務代理屬於委託代理,代理人一般被稱為代理商。

(二)商務代理特徵

  1. 代理商具有法人地位。獨立經營實體,不從屬於製造商。

  2. 主要是購銷代理。銷售代理和采購代理。

  3. 代理商的權利有一定的空間范圍。常見的某個地區的代理商,或者某個國家的:中國總代理。

4.代理商必須嚴格執行製造商的商品定價。不能隨意定價。

5.代理商按銷售額或采購額的固定比例提取傭金。傭金代理商不承擔市場風險,但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自理。

6.不允許進行代理業務之外的活動。傭金代理商不取得商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只能按照代理合同規定進行相關活動。

(三)代理的功能

1.開發新市場的功能。因為企業要進入一個新的市場,通常面臨著:對當地市場情況不熟悉;在當地建立營銷渠道,可能成本較高,風險較大;營銷人員缺乏,或者不能勝任。尋找代理商,了解當地市場。

2.保持市場佔有率的功能。

3.避免、減少商業風險的功能。對製造商和代理商雙方來說,商務代理可以使風險分攤,而且降低了結算風險等。

4.降低流通費用的功能。生產者統一制定終端價格,由代理商實行銷售,中間環節少,流通成本低。

5.提供各種服務的功能。

6.分工效果所產生的代理收益的功能。商務代理使製造商和代理商能將各自的優勢集中在自己擅長的事務上,因此,可以分享分工帶來的好處。

代理按照其他功能還有如下分類:

(一)職責不同:銷售代理、采購代理、運送代理、保險代理、廣告代理、旅遊代理、投標代理與證券發行代理

1.銷售代理:也稱賣方代理,是根據合同銷售某一企業的全部產品,並為其提供有關服務的商務代理,起到企業銷售部門的作用。

2.采購代理:也稱購貨代理,是指代理商與被代理人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代理其進行采購,同時也為其負責收貨、驗質、儲運等商務活動。起到廠商供應部門的作用。

3.運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招攬貨物或客人,並為被代理人運送貨物或客人的商務代理。進一步分為:陸上運送代理、海上運送代理、航空運送代理。

4.保險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為保險人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服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商務代理。

5.廣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並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其策劃、創造、製作以及安排廣告業務的商務代理。是現代商務代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6.旅遊代理:是指代理商與旅遊企業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為其代理產品銷售服務的商務代理。

7.投標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廠商的名義代表廠商參加招標活動的商務代理。

8.證券發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證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理該發行公司辦理一切證券發行業務的商務代理。一般都是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不同,分為包銷發售、代銷發售、聯合發售三種。

(二)按法律行為不同:媒介代理和訂約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僅有代理被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為的權利,而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商務代理。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不能處理法律行為的業務。

2.訂約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託,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權利,是可以處理具有法律行為業務的商務代理。

(三)委託人不同:上級代理和次級代理

委託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託人委託,還是受代理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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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責不同:銷售代理、采購代理、運送代理、保險代理、廣告代理、旅遊代理、投標代理與證券發行代理

1.銷售代理:也稱賣方代理,是根據合同銷售某一企業的全部產品,並為其提供有關服務的商務代理,起到企業銷售部門的作用。

2.采購代理:也稱購貨代理,是指代理商與被代理人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代理其進行采購,同時也為其負責收貨、驗質、儲運等商務活動。起到廠商供應部門的作用。

3.運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招攬貨物或客人,並為被代理人運送貨物或客人的商務代理。進一步分為:陸上運送代理、海上運送代理、航空運送代理。

4.保險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為保險人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服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商務代理。

5.廣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並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其策劃、創造、製作以及安排廣告業務的商務代理。是現代商務代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6.旅遊代理:是指代理商與旅遊企業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為其代理產品銷售服務的商務代理。

7.投標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廠商的名義代表廠商參加招標活動的商務代理。

8.證券發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證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理該發行公司辦理一切證券發行業務的商務代理。一般都是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不同,分為包銷發售、代銷發售、聯合發售三種。

(三)按法律行為不同:媒介代理和訂約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僅有代理被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為的權利,而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商務代理。

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不能處理法律行為的業務。

2.訂約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託,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權利,是可以處理具有法律行為業務的商務代理。

(四)委託人不同:上級代理和次級代理

委託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託人委託,還是受代理人委託。

1.上級代理:是指受委託人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一般稱一級代理,直接受委託人委託,大部分商務活動中,都是上級代理。

2.次級代理: 是指受上級代理商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次代理商還可以繼續選擇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託人的代理商,委託人即對次代理商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享有其帶來的收益。

上級代理:是指受委託人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一般稱一級代理,直接受委託人委託,大部分商務活動中,都是上級代理。

2.次級代理: 是指受上級代理商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次代理商還可以繼續選擇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託人的代理商,委託人即對次代理商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享有其帶來的收益。

Ⅱ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的種類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參加經濟活動,就屬於法定代理。法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

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於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等原因,自己不能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法律就規定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參加民事活動。法定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的近親屬充當。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充當。被代理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也可以充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在中國,有權指定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三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

當事人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指定後,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自行變更。

(2)代理的其他說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法定代理具有的特點:

1、法定代理產生的依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委託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由委託人通過委託授權而產生的,而法定代理權的產生是不以當事人的個人意志為條件的,而是直接源於法律的規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范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且一般都屬於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許可權范圍的特殊限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則取決於委託授權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託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委託人進行法律行為。

3、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這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正是法定代理產生的基礎.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於保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代理行為順利地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主要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無償的。

Ⅲ 代理的概念是什麼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的法律行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代理,表現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經濟活動時,它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歸屬被代理人。在經濟貿易活動中,有專門從事代理業務活動的代理行;在法律事務中,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訴訟代理或非訴訟代理;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建設單位可以聘請建設咨詢公司作為代理人對工程項目進行發包、招標代理或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

代理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代理活動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也就是說,代理人的行為能夠產生某種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如代訂合同、訴訟代理等。代理的這一特徵,使它與委託代辦具體事務相區別,如為他人整理資料、校閱稿件、進行計算等事務,則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才能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法律行為,這種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而非代理行為。這種行為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擔。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將授權的內容,通過自己的思考和決策而作出獨立的、發揮主觀能動性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積極地為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願而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代理人能夠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這一特徵是代理人與居間人、傳達人、中證人的區別所在。居間人也稱介紹人,他的任務是介紹當事人雙方建立經濟法律關系,只起到為雙方提供信息、創造條件的中介作用,他並不參加到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也不需要獨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傳達人只是機械地、如實地把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傳達給當事人另一方,沒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必要和權利。作為中證人則是某項法律關系的證明人,他只對該項法律關系起到證明的作用,所以,他既不作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所以在代理關系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應當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擔。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應承擔的責任,既包括為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中的合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也包括為代理人的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關系包括三個方面: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代理人與代理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的代理行為關系,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代理行為後果的歸屬關系。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至於哪些行為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應遵守法律規定,一般來說,除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親自完成的行為以外,均可通過代理人進行。

Ⅳ 法律規定的代理包括

在實踐中主要有這幾種類型的代理:

(1)合同中的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它泛指在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代理關系。合同是商品交易的主要法律手段。隨著交易的繁榮和市場的不斷擴大,合同中所體現的各種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和復雜,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對各種形式的合同及每一種合同的各項內容、各個環節全部掌握,為了彌補合同當事人在這方面的局限,需要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完成上述工作,從而盡可能減少交易中出現的糾紛,合同當事人把合同簽訂時的大量具體工作交給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這是合同代理產生的第一個原因。另外,即使合同當事人對各種合同的相關制度比較熟悉,由於現代商品交易頻率快、周期短、次數多,再加上通訊和交通的迅猛發展,跨地區、跨國的商品交易不斷增多,合同當事人無論從時間上還是精力上都不可能親自完成每一件有關合同的事務。所以,合同中的代理是非常普遍的一種代理。

(2)經營中的代理。在商品經營過程中,投資者本人把所有關於經營的活動委託他人代理,自己並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代理人除了簽訂合同外還從事一切有關經營的事務。由於這種代理不是從事某一項特定的事務,而是有關經營活動的綜合性事務,故概括地稱之為經營中的代理。

(3)對外貿易中的代理。對外貿易中的代理,在我國也稱為外貿代理制。是指由我國的外貿公司充當國內用戶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其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傭金或手續費。

(4)知識產權中的代理。知識產權中的代理分為三類: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版權代理。所謂專利代理,是指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權人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或解決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以申請人的名義處理上述業務。商標代理人替商標所有人行使的職責同專利代理人替專利所有人行使的職責大致相同。例如,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商標注冊和續展、辦理商標許可證,對侵犯商標專有權的行為提起訴訟以及辦理其他業務。版權也稱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兩個方面。版權財產權利的實現,通常需要出版、簽訂許可合同、版權轉讓等實現。接受版權人的委託從事這些活動的人就是版權代理人。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中的代理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具體而言,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包括以下幾種: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的規定,上述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規定,是有一定順序的。一般情況下,對未成年人而言,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監護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以此類推。但這種順序並非是絕對的,當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時,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的監護人中擇優確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例如,王某是一個精神病人,他幼年父母雙亡,有一姐姐在國外,一個哥哥在王某住所地的城市工作,祖父母、外祖父畝均在農村居住,且年事已高。由於王某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兄、姐、祖父畝、外祖父母都不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當地居委會指定其兄為監護人,其兄不願擔任監護人,訴至法院。法院從能夠對被監護人有效監護的角度考慮,維持了居委會的指定。確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確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前提,一旦某人被確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就當然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則為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此處所述的各種代理人,只有在前面提到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中沒有監護能力或無法確定監護人而不能充當法定代理人時,才有監護人資格,並可擔任法定代理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的代理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的代理在立法宗旨、代理人的種類、代理產生的原因與形式、代理關系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基本一致,需要加以說明的是它的兩個特殊方面:

第一,無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的代理,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所謂無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獨立參加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的人。無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的代理,在權利義務關繫上,不存在所謂的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規定,凡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需實施的民事活動,都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來實施,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的人來實施。除了純受利益又無損他人的行為外,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實施的行為一律無效。

Ⅳ 什麼叫做代理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納稅。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分類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為: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由於有關機關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實際上屬於法定代理的范疇。依代理人的人數,可分為一人代理或數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數人共同代理時應當共同負責。依授權人的不同,又可分為代理及復代理。復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時將他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托他人代理 ,又稱再代理。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其所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人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復代理時,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時,事後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 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託代理中,授權委託書是代理證書。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許可權、有效期限和委託日期,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律規定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就是代理證書。在指定代理中,有關機關的指定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也就是代理證書。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范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後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權的濫用 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
①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同代理人自己為法律行為,稱自己代理。
②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稱雙方代理。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代理關系的消滅 原因是:
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③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或者監護關系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
④在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託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不能代理的行為
(1)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質的義務不能代理。
(3)違法行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其它法律行為,也不能代理

Ⅵ 代理有哪三種形式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代理的三種形式分別為,法定代理、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Ⅶ 代理是什麼意思

代理一般指的是商務代理。

商務代理是代理人受企業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許可權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商務代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實行商務代理有助於迴避經營風險。在商務代理活動中,雙方的風險程度不同。委託方可以通過代理合同條款來規避經營風險,而代理方通過代表委託方進行各種經營活動獲得收益,但由此產生的權益和責任都歸委託方所有。

2,實行商務代理有助於彌補經營者能力的不足。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無需開展所有的工作,通過將一部分經營活動獨立出去,有助於企業集中精力搞好主要經營活動。

3,實行商務代理,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於海外市場情況和法律法規,企業也許不熟悉,而代理商則能夠幫助異國企業解決國際市場營銷問題。

商務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類。

根據委託人給予代理人的許可權,可以分為獨家代理、一般代理和總代理等。

根據代理的業務內容,可以分為商品代理、保險代理、證券代理、旅行代理、廣告代理、投標代理等。

Ⅷ 代理商可以用什麼詞代替

委託人,中間商

Ⅸ 微商代理等級稱呼大全,微商代理等級都怎麼稱呼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

(9)代理的其他說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其實,微商一直以來就被各種爭議所包圍,營銷方式混亂、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缺乏監管,而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的這幾種情況,雖然和傳統的傳銷不盡相同,但怎麼看都有點傳銷的影子。

微信中疑似傳銷的營銷模式普遍採用分級代理制度:

1、做代理無需加盟費用,直接購買貨物就可以成為銷售代理;

2、品牌代理有多個層級,拿貨越多,層級越高,而最高等級的代理商則需要一次拿貨數萬元以上;

3、成為代理後,就可以發展次級代理,也就是俗稱的下線。每個層級的代理拿貨價格不同,賺層級差價得到的收入要遠高於直接銷售,越高級別的代理依靠發展下級代理獲得的收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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