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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代理人員有什麼用

發布時間:2022-07-22 13:14:53

㈠ 委託律師代理民事案件,律師有什麼職責

一、收案

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證據。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范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准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債務人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債權人時,要搶先提出訴訟保全,防止將來判決書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

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迴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託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後,律師還要代表委託人回答法庭詢問。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於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後,雙方作最後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託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託。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二審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二審程序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託手續後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查看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等。

㈡ 請高手指點,萬謝,分數全數奉送。法庭代理人在法庭上有什麼許可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我國民法規定的代理。

比方說,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繼承的一處私房賣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買賣的行情,又沒有時間去天津處理賣房子的各種事宜。於是,甲把此事委託給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義,在找到了買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與丙談判、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則由甲向丙承擔。

由此可見,代理是發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述案例中,甲即為被代理人(本人)、乙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這種代理關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基於委託授權或法律規定而形成的代理權關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礎關系,其性質為發生在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代理授權具有無因性,即此內部的基礎關系與代理權授予之間各自獨立,基礎關系的無效並不影響代理權授予的效力。基礎關系的類型很多,在委託代理中,比較常見的有委託、僱傭、合夥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礎關系有監護、親屬關系等。

(2)代理人依據代理權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的關系。代理人與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體。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承受關系。代理所產生的具有結果性的民事關系發生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即代理人進行的代理活動的結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中,前一點為代理的內部關系,後兩點則為代理的外部關系。代理的內外部關系是有機聯系、不可割裂的,這種聯系具體表現為:代理的內部關系是外部關系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石,而代理的外部關系則是內部關系的目的和歸宿。

在代理關系的三方面主體中,代理人的地位顯得尤為突出,他既是代理權的享有者,又是代理行為的實施者。實踐中,代理關系當事人間的爭議很多都是圍繞著代理的許可權和代理行為的實施問題展開的。因此,了解代理人的代理權、代理行為及相關問題有重要意義。

代理人就是根據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並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的公民或法人。

㈢ 為原告出庭代理人需具備什麼條件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權利有哪些

原告法定代理人地方和原告相當,有權利按法律程序發表意見

㈣ 法庭上的工作人員有哪些分別負責什麼

㈤ 法庭審判中訴訟代理人的任務

第一,在民事訴訟中,代理人,有依法發言,為當事人辯護的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二,如果是刑事案件,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㈥ 法庭組成都有那些人各有什麼職責

法官、陪審員、警察、訴訟 等由這些人組成 法官是定罪的 陪審員是根據案件來審視的 警察是保衛的 訴訟人是 告你的

㈦ 原告在法庭用代理人有什麼成續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2012: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六十條 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二、因此,在未宣判前,均可以更換代理人,但應履行法院更換手續。

㈧ 法院應訴,如果委託代理人,自己是不是不用去了

是否可以應區分不同情況:
1,如果當事人是全權委託的代理人的,可以不用出庭;
2,如果是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如離婚等)的,當事人應該出庭應訴;
3,如果不是全權委託的,當事人也應該出庭應訴;
4,具體可咨詢代理人,以對方答復為准。
一,相關規定:
1,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2,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按照民訴法第5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二,參加民事訴訟:
1,因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活動是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2,如果上述人員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或者需要第三人給予法律上的幫助,則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但這不會喪失本人親自參加訴訟的權利;
3,對於離婚案件,委託了代理人後,本人也應親自出庭行使權利。

㈨ 請問什麼是代理審判員,與審判員有區別嗎

代理審判員實質上就是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的助理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法院可以設立助理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工作,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
2、《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3、《法官法》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由上述三條法律規定可見,"助理審判員"也是法官,法院裁判文書中的"代理審判員"實際上就是法定的"助理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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