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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訟中的表見代理

發布時間:2022-07-21 13:50:33

Ⅰ 什麼是表見代理啊

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它本屬於無權代理,但因為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外觀授權行為,致相對人誤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也首次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

一、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

1、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表見代理制度的設立,規定在相應的情況下由被代理人承擔因表見代理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2、維護代理制度的信譽,促進交易。從實踐來看,代理行為主要表現為交易行為,如果使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行為概不負責,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無權代理的效力,會使人們視代理為畏途,而不敢或不願與代理人交易。如果相對人需投入相當大的精力和財力去調查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問題後,方敢進行交易,方能確保交易安全,則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簡便、迅速、高效的要求。在無權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單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認,這不僅會造成社會財富的不必要浪費,而且有違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所倡導的效率原則。而建立表見代理制度則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維護代理制度的信譽及其固有功能,促進社會交易。

3、表見代理制度可以彌補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表見代理產生之前的代理制度僅設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兩種形態。表見代理的設置,使無權代理制度一分為二:即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而表見代理側重於保護相對人的利益。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尋到法律保護,代理制度也趨於完善。

4、表見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動的安全與靜的安全之間的利益沖突。促進了代理制度作用的發揮。

二、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有權代理的區別:

(一)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1、二者的法律效力歸屬不同。在狹義無權代理情況下,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被代理人不承擔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法律首先使被代理人承擔無權代理的後果,然後,再來處理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行為人之間的關系。2、二者構成的主觀要件不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求被代理人對此有過錯及相對人無過錯,二者缺一不可。而在狹義無權代理中,相對人有無過錯都可以成立。在被代理人與相對人均有過錯時,仍屬狹義無權代理。3、追認默示的法律效力不同。一般情況,在狹義無權代理中,相對人向被代理人發出要求其確認代理權的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間內未作答復,法律則視為被代理人拒絕承認行為人有代理權。而在表見代理中,被代理人對善意無過失相對人要求其確認代理權的催告,在合理期間內未作明確的否認,法律上則視為被代理人默認行為人有代理權。

(二)表見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1、實質內涵不同。有權代理中,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具有實質授權的內在依據,其所謂的「代理行為」只是行為人的個人行為而已。2、表現形式不同。有權代理的內在授權和外部表徵是統一的,代理人基於該授權而與相對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行為的效力當然由本人承擔。而表見代理的內在條件與外部表徵不一致,行為人與本人根本不存在內部委託關系,也不存在實際授權行為,只是具有已獲授權的外部表徵而已。3、效力轉換不同。有權代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因本人追認的無權代理可轉化為有權代理,否則,無權代理則演變為無效民事行為。而表見代理不能因本人的意思發生效力上的轉換,只能依法由本人承擔授權人責任。

三、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除具備有效代理的表面條件或外部特徵外,其成立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別要件。

第一、客觀上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表見代理中,雖然行為人實質上無代理權,但在客觀上,或因有與代理有關的事實和材料,或因其與本人有某些特殊關系,足以使相對人造成錯誤判斷的情形,構成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也是表見代理的基礎。

第二、相對人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也不應知行為人對於所為事項並無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其無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即明知不當為而為之,則屬於故意,不能成立表見代理。如果相對人對於行為人無代理權的事實,稍加註意,進行必要的審查,就能發現其實質為無代理權,但疏於審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其輕信,則是由於相對人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不能成立表見代理。

第三、本人有過失。若本人無過失仍要求其對行為人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對其有利時自不必談,若對其不利時仍要負責,就有悖於過錯責任原則,是不公平的,如果對本人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則會導致本人雖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仍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那麼法的預測作用無從體現,最終會出現:善良注意義務之履行與否,並無不同,從而使本人聽天由命,疏於管理,給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非常消極的影響。

第四、客觀要件與相對人的誤信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有客觀情形導致了相對人誤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按照因果關系判斷,客觀情形足以使相對確信行為人的代理權是無瑕疵的。若雖然行為人具有很多可以證明其代理權的材料,但相對人審查的是並不充分的材料而誤信,即顯現在外的客觀情形並不足以構成其誤信的理由時,不構成因果關系,不能成立表見代理。

第五、本人的過失與客觀要件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本人的過失導致了客觀要件的成立。若客觀要件的成立不是由於本人的過失造成的,而是出於其他原因,如:盜用本人印章、介紹信等,均不能成立因果關系,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四、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表見代理的直接法律後果,就在於使無權代理發生如同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力。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必須受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約束,承受該行為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行為違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或過失為由而拒絕承受該行為的後果,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來推卸責任。

(二)表見代理的另一法律後果就是被代理人損失的賠償問題。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之後,如果由此遭受損失,則他有權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由於表見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過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的過錯的性質和程度對損失的分擔就具有重要意義。如果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雙方都有過錯,則損失由雙方合理分擔;如果一方過錯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則過錯輕微,由過錯重大的一方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另一方則承擔次要責任,如果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進行代理活動的,即使其行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願,被代理人也不得向代理人請求賠償損失,應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此外,第三人可以自由選擇主張表見代理或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認為向無權代理人追究責任更為有利,第三人可以拋棄享受表見代理效力的地位,承擔無權代理人的行為為狹義無權代理,依民法關於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追究無權代理人的責任。因此,對於第三人而言,存在著主張表見代理和主張狹義無權代理的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一,而不能將兩者同時主張。

Ⅱ 法律術語「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樓上說的是「承諾禁反言」,簡稱「禁反言」跟表見代理沒有任何關系。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超過代理期限的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相關代理行為的,第三人基於善意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則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有效,應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
通俗的講就是代理人本來沒有代理權其代理行為無效,但因為讓人合理的覺得他有代理權,所以代理行為屬於「表見代理」,其代理行為有效。

Ⅲ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法律原因,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註意表見代理問題,對自己,他人及社會的利益負責。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3、須相對人為善意。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權代理,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什麼是表見代理?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Ⅳ 什麼叫委託代理、一般代理、單獨代理、表見代理

委託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即委託代理的代理權產生自本人的授權行為.
一般代理指在委託代理中,對代理許可權無特別限制的代理.
單獨代理是代理權屬於一人的代理.
表見代理,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Ⅳ 表見代理是什麼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釋義】本條是對表見代理合同效力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的規定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是不相同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合同必須要經過本人的追認才具有效力,而本條規定的合同不必經過本人的追認就當然具有效力。

Ⅵ 什麼是表見代理,請順便舉個例子,謝謝

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結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下列情形行為人訂立的合同構成表見代理。

1、行為人曾經是代理人並且與相對人發生過訂立合同行為,訂立的合同上加蓋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2、行為人曾經是代理人並且與相對人發生過訂立合同行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提供了加蓋有被代理人印鑒的介紹信。

3、行為人持有證明代理權的證書,並且按照一般商業習慣和理性認識無法從證書內容判定所訂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許可權。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為人代理權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斷該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對。

6、被代理人應當知道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對。



法律特徵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繫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表見代理合同、網路-表見代理

Ⅶ 表見代理 概念是什麼啊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對表見代理制度作出了規定,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業務員被取消代理權後,仍舊拿著蓋過原單位的章的合同去簽約,合同的對方仍以為該業務員有權簽約,而簽訂合約,業務員的這種代理行為就屬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直接發生代理的效力,無須被代理人的追認,善意的相對人(如合同的相對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表見代理,一般圍繞表見代理的三要件即認定代理人的行為有無代理權、相對人有無主觀過失、合同的內容進行審理。

Ⅷ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業務員被取消代理權後,仍舊拿著蓋過原單位的章的合同去簽約,合同的對方仍以為該業務員有權簽約,而簽訂合約,業務員的這種代理行為就屬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直接發生代理的效力,無須被代理人的追認,善意的相對人(如合同的相對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表見代理,一般圍繞表見代理的三要件即認定代理人的行為有無代理權、相對人有無主觀過失、合同的內容進行審理。

Ⅸ 表見代理概念是什麼

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Ⅹ 什麼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它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徵,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構成要件有:1行為人無權代理2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擁有代理權3代理關系終止後被代理人未採取必要措施4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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