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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易程序改成普通程序要多久

發布時間:2024-05-09 20:52:30

㈠ 請問一下立案簡易程序是轉普通程序判決時間是多少

從立案之日起計算,也就是從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計算,轉化為普通程序後期限繼續計算。例如3月1日立案決定用簡易程序審理,13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那麼一審的期限就從3月1日開始計算。

㈡ 簡易轉普通程序的後果是什麼什麼情況簡易程序能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轉普通程序的後果: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後,按照普通程序要重新開庭審理,不能再轉為簡易程序。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但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序能轉為普通程序的情況:

一是當事人改變或增加訴訟請求,導致案情復雜化;

二是因當事人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個月內難以審結;

三是無法直接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需公告送達;

四是雖然案件較為簡單,標的額不大,但代表一類案件,可能影響大量相同或類似案件審理;

五是案件較為簡單,但關繫到基本的生產生活,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

(2)案件簡易程序改成普通程序要多久擴展閱讀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准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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