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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需公開哪些信息

發布時間:2022-01-21 21:11:23

⑴ 哪些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政府機關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是管理規制和發展規劃方面。(1)市政府規章、公開義務人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發展計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3)本行政區域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是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2)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經濟發展等有關的基本情況以及公用事業、環境質量情況;(3)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准、條件及實施情況;(4)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補償標准、安置方案等情況以及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和分配情況。
三是公共資金使用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1)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及執行情況;(2)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3)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限額標准、采購結果等情況;(4)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四是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及管理職能的調整、變動情況;(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是行政管理事項方面。(1)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處罰、收費、強制等行政管理行為的主體、依據、條件、程序和標准情況;(2)行政機關保證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措施。
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⑵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哪些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內容如下: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2)政府需公開哪些信息擴展閱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⑶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政府公開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章: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3)政府需公開哪些信息擴展閱讀

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⑷ 關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需要政府公開哪些信息

《關於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准確把握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范圍。
依據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征地相關政府信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及時提供。
依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或申請公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日常工作中制定或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可不予公開。對申請人申請的征地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按規定不予公開。申請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得公開,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申請公開的征地信息難以確定是否涉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2013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對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程序、職責等作了進一步規定。《通知》要求,及時、全面、主動公開征地有關信息,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准確把握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范圍和職責,做到及時准確辦理。

⑸ 哪些信息不屬於政府公開范圍

【答案】A【答案解析由易考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4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⑹ 政府信息公開的公開內容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⑺ 什麼是政府信息公開

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開與社會成員利益相關的信息,允許社會成員通過查詢、閱覽、復制、摘錄、下載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在現代社會里,不僅政府有獲取信息的需要,公民基於政治參與、經濟活動與個人發展的需要,也強化了對政府信息的需求。20市級下半葉、尤其是近10年來,世界上掀起了促進政府運作透明化的浪潮,政府信息公開是其中的熱點,目前約有68個國家制定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

⑻ 你知道政府公開的信息包含哪些內容嗎

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⑼ 政府信息公開,哪些是必須,哪些是例外

如何理解「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核心是要釐清哪些是不公開的「例外」情形。依據《條例》,我們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來解讀。
第一個層次,便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的范圍。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從制度設計的完整性、和諧性來說,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應當與國家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三方面的立法相協調、同步。
如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以後,既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規范政府的信息公開行為,又制定了《隱私權法》和《貿易秘密法》,明確政府在公開信息時,不得不正當地侵犯個人的隱私權和企業的商業利益。
日本在《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之外有《行政機關擁有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在政府信息公開時,對個人信息的公開僅限於兩種情形:一種是公開後對個人不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如獲得榮譽稱號、受到表彰等;另一種是不公開對公共利益會造成危害的信息。
但中國的立法現狀,顯然還未實現完整性與和諧性:
一是已有計劃但還未制定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
二是尚無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的立法計劃;
三是政府信息公開還只是行政法規,未上升為法律,與其他幾部法律之間的法律位階不對等,影響其法的效力。
我國實踐中,上述不予公開的例外情形還遇到下列實施難點:
一是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的關系。因為國家秘密在《國家秘密保護法》中有明確界定,而在地方工作中,還涉及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屬於工作秘密的情形,是否也適用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情形,沒有明確規定。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曾考慮明確工作秘密也列為不予公開的范圍,但又擔心在實踐中會被濫用,最後未作表述,讓地方參照國家秘密執行,具體操作難免法律風險。
二是商業秘密的界定問題。因為商業秘密的界定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里的表述:「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屬於經濟法調整范疇,已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疇,不少行政機關認為超出了其業務能力,客觀上影響了該不予公開情形的實施。
三是個人隱私的界定問題。個人隱私更是個民法概念,也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疇,行政機關普遍認為,由其來認定個人隱私,不僅超出了其能力范疇,且法律風險很大。
根據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編寫的《通往法治政府之路(2010—2012年研究報告集)》,2012年的一項調查顯示,有30.7%的被調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人員認為,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缺乏明確的界定標准,導致應由誰來認定及如何認定難以把握,是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惑。
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和英美等國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做法,即不以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為不予公開的標准,而是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都列入不予公開的范圍。
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將個人信息、團體信息列入不公開信息的范圍,朱芒教授研究指出,「與個人相關的信息」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可包括個人的思想、信念、身份、地位、健康狀況以及其他一切與該個人有關的信息。美國《信息自由法》中豁免公開的信息包括「個人信息、醫療信息與類似的信息」,個人信息與醫療信息的含義比較清晰,但「類似的信息」含義較為模糊。
1982年之前,對「類似的信息」的解釋比較狹窄。在1982年「美國國務院訴《華盛頓郵報》」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採取從寬解釋,認為所有「適用於特定個人」的信息都適用於本類例外。英國《信息公開法》也將「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信息」列入不公開的范圍。
筆者因此建議,立法修改時,將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情形,表述為:
「 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可能不當影響其市場競爭力的其他財務信息、商業信息;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可能涉及個人隱私而信息主體不願公開的政府信息,避免因需要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作出認定而帶來的實施難題。
第二個層次,有兩種情形是國際上普遍列入不公開的范圍,而我國卻沒有排除的:一是正在形成、研究中的過程性政府信息;二是公開可能影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於2004年頒布實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將上述兩種情形列為免於公開情形的。這是在研究借鑒國際上普遍做法的基礎上確定的。
如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把「國家機關和地方公共團體內部或相互之間有關審議、討論或協議的信息」作為不予公開情形,因為「公開可能對坦率的意見交換、意思決定的中立性造成不當損害、可能產生國民間的混亂、可能不當地給予特定的人利益或不利益。」
英國的《信息自由法》規定了25種不予公開的信息,其中涉及過程性信息內容的有三類:損害大不列顛聯合王國內部關系的信息,與政府政策的制定有關的信息,與國王、王室成員及其家族的通信有關的信息。
美國《信息自由法》規定,在行政機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中,不得向非行政機關當事人公開機關之間或機關內部的備忘錄或信件。該規定中包含著討論程序特權的內容,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享有不公開的豁免特權。
事實上,過程性信息的公開在我國實踐中的爭議很大,產生的爭議案件也最多。在《條例》實施後,面對的訴訟案,首先就是這類過程性信息公開的爭議,《條例》實施後的全國第一案就是過程性信息的公開問題。
最後,為解決實踐中面臨的困境,國務院辦公廳於2010年11月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其中明確:行政機關「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與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財務管理信息相類似,為實踐中解決這類難題提供了依據。
其實,將過程性信息認定為不屬於政府信息的范疇,在法理上仍是值得探討的,應當以認定其是政府信息,但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為宜。筆者所要提出的相關立法建議是,
「 在修訂《條例》或者將《條例》上升為法律時,應當將國際上普遍列為免予公開的兩種情形:過程性信息和公開可能影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政府信息,也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一樣列為不予公開的范圍。
第三個層次,屬於我國特有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兩種情形,即「三安全一穩定」和「三需要」。
關於「三安全一穩定」即《條例》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此條款從一開始就產生爭議。
爭議之一是該條款的自由裁量權太大,缺乏有效的制約。當年上海邀請德國一位參與起草德國政府信息公開法的議員來作學術交流,其在研究了我國的《條例》後,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條例》第8條關於「三安全一穩定」的規定過於放權,難以約束。對此,上海在制定實施性政府規章時,增設了程序約束,即公開部門認為屬於「三安全一穩定」的情形,決定不予公開的,要向上級行政部門報告,以便上級部門進行審核把關,對認定錯誤的予以糾正。
爭議之二是該條款能否直接執行?在《條例》實施之初,許多地方的人大、法院以及法學專家都認為此條款不能直接引用和執行;理由是,其安排在總則部分,按照立法常理,總則部分一般不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引用,若需要執行的話,應當在後面的分則部分明確條件和禁止行為。
為此,國務院在有關解釋中專門明確此條可以直接作為執行的依據。從立法本意來看,此條就是為了解決以往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中因為不夠規范而讓相對人糾纏於歷史遺留問題不放的現象。所以,從本質上來說,本條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另一種表達。

⑽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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